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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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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引导商业银行回归流动性管理本源

2018-05-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朱一平
  □朱一平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延长了新增三项监管指标的过渡期,引入净稳定资产比例考核指标,着重资产负债稳定性,以引导商业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同业业务回归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工具本源,促使商业银行增配利率债、准利率债等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短期负债的监管成本,以推动商业银行优化期限配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这个管理办法缓解了近期金融机构追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避险需求,体现了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调性。

银保监会上周出台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简称《流动性管理办法》),金融强监管时代具体监管规则开始逐步落地。有别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修订版,此次《流动性管理办法》延长了新增三项监管指标的过渡期,以引导商业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同业业务回归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工具本源,促使商业银行增配利率债、准利率债等优质流动性资产,增加短期负债的监管成本,以推动商业银行优化期限配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流动性管理办法》缓解了近期金融机构追逐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避险需求,也体现了货币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调性。

2014年3月《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修订版中的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指标,主要有流动性比例和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仅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含)以上的银行。截至今年首季,上市银行流动性覆盖率基本都已达到监管要求的100%。此次《流动性管理办法》,对净稳定资金比例不设置过渡期,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采用分阶段达标安排,商业银行应分别于今年底和明年6月底前分别达到80%和100%。流动性匹配率自2020年起执行,2020年前暂为监测指标。资产规模小于2000亿元的商业银行应持续达到流动性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和流动性匹配率监管标准,如选择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则无需考核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流动性管理办法》着重资产负债稳定性。净稳定资金比例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证监会2016年7月发布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已引入净稳定资金率监管指标。此次银保监会引入净稳定资产比例考核指标,是商业银行融资风险监管工具,计算方式为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可用的稳定资金根据商业银行资本与负债账面价值乘以可用稳定资金系数计算而得,可用稳定资金系数在0至100%间不等,反映负债稳定性。期限越长的负债给予的可用稳定资金系数更高。例如,监管资本和有效期1年以上的资本工具,稳定系数为100%;央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剩余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融资,可用资金稳定系数则为0。所需的稳定资金则由商业银行各类资产账面价值及表外风险敞口乘以所需稳定资金系数计算而得,反映资产稳定性。例如,现金、准备的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0,无变现障碍的BB资产所需稳定资金系数为50%。相应的,住房抵押贷款为65%,非交易所交易的权益类证券等为100%,表外风险敞口由监管机构视情况确定。

流动性匹配率着眼于期限错配,引导商业银行回归传统存贷业务。提出流动性匹配率的目的,在于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由于期限错配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其计算公式为,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正式版根据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和运用的期限划分为≤3个月、3至12个月及>1年三档,分别规定不同资金来源和运用方式的折算率,折算率在30%至100%间不等。资金来源方面,3个月以下的同业存款和同业存单资金来源折算率仍为0,这已大大降低了商业银行3个月期同业存单的发行积极性。目前同业存单存量8.4万亿,剩余期限3个月以内的存单余额1.5万亿,主要由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商行发行,存单利率4.3%。较征求意见稿修订版,《流动性管理办法》在资金来源中新增来自央行的资金,并给予70%至100%的折算率,将3个月以内各项存款的折算率从70%调降至50%。资金运用上,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规则变化体现了促进同业业务的本质回归流动性管理工具的意图。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监管要求,将促使中小型商业银行增加利率债、准利率债等优质流动性资产配置。《流动性管理办法》将资产规模2000亿元以下的商业银行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其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需达到100%的标准。根据银保监会的定义,优质流动性资产被视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准备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二级资产则包括地方债、铁道债以及AA-以上的非金融信用债,二级资产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短期现金净流出,则根据可能的现金流出和确定现金流入乘以对应的折算率计算而得。可能的现金流出中,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折算率35%,除结算目的以外的同业业务100%。此项政策出台后,之前以同业业务和发行债券高速扩张的城商行等中小型商业银行,面临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监管要求,需增加持有准备金、利率债、准利率债,或减少金融债发行和同业业务规模。

从中期来看,《流动性管理办法》将对市场流动性的结构产生持续性影响。首先,商业银行增加短期负债的冲动下降,短端利率波动性随之降低。目前,短端资金利率自3月末以来逐步下行,7天SLF和DR007利差目前为70bp,说明市场短期流动性基本充裕。其次,优质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驱使商业银行增配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一级资产。眼下利率债和准利率债存量规模约50万亿元,不仅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都有相对应的流动性风控要求,追逐优质流动性资产成为债市基本特征。复次,BB以下评级、甚至AA-以下的信用债配置,对商业银行而言面临高企的监管成本,住房抵押贷款和非标资产规模,也将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稳定性监管指标。再者,《“十三五”现代金融体系规划》提出优化货币政策目标体系,逐步增强以利率为核心的价格型目标的作用,《流动性管理办法》在资金来源中新增来自央行的资金,这显示了央行货币政策方向与监管政策的一致性。

(作者单位:西部证券研发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