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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

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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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信息披露知多少

2018-11-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知权/行权/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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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费阿姨:小钟老师好,听您讲了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知情权,我了解了作为基金的投资者享有的这一基本权利。想问一下,知情权中提到的信息披露到底是什么呀?

小钟老师: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小费阿姨:那这些信息披露定期发布吗?我应该什么时候去查看呢?

小钟老师:信息披露义务人会定期披露日常经营信息和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上次我们主要讲了有关重大事项的及时披露,这次我们来重点说说有关日常经营信息的定期披露吧。

定期信息披露可被分为:季度信息披露和年度信息披露。季度信息披露需要信息披露义务人做到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而年度信息披露的内容则更为复杂和详细一些,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向投资者披露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者的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等一系列相关信息);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小费阿姨:这样子啊,那我明白啦,我一定会定期及时查阅,真正行使我们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知情权。

小钟老师:对,积极行权的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另外还要给您提醒一点,在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里是有一些禁止行为的。例如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可以在信息披露中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有虚假记载(将不存在的情况作为事实记载在信息披露报告里)、误导性陈述(在信息披露里使用带误导性的陈述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以及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报告中有意隐瞒或者未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等行为,上述的这三类行为会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呢,您作为投资者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实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除此以外,信息披露报告中还有其他的禁止行为,譬如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小费阿姨:那我知道了,我以后查看信息披露报告的时候一定要多留个心眼呢,不能盲目地听之任之。

小钟老师:是的,您有这样的权利意识很好呢!当然基金信息披露对于您作为投资者和整个市场都是很有帮助的。对于市场而言,基金信息披露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整体效率,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迫使市场的隐藏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地公开。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会有利于帮助您做出更好的投资决策判断,通过信息披露基金投资组合、历史业绩和风险状况等,能让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经理的管理水平,知悉持有的基金投资是否符合当初基金合同的承诺,从而做出更准确的投资判断。

接下来,由孟博士给您详细介绍相关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一些规定。

孟博士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章第七十五条规定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六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七十八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