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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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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西藏发展
股东大会问题决议遭冻结

2019-01-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徐锐 ○编辑 邵好

西藏发展

股东大会问题决议遭冻结

法院下达诉前行为保全裁定

西藏发展

股东大会问题决议遭冻结

⊙记者 徐锐 ○编辑 邵好

针对西藏发展年前股东大会上演的投票表决“闹剧”,在西藏证监局发函要求上市公司“依法保障股东权利”的同时,西藏自治区相关法院日前也应申请人请求下达裁定,禁止西藏发展此前股东大会争议决议的实施。

西藏发展1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公司1月2日收到了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李敏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李敏及其一致行动人马淑芬目前合计持有西藏发展逾12%股权,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根据诉前行为保全,李敏请求法院禁止西藏发展实施在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获得法院支持。李敏未来应当在法院上述裁定书送达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行为保全。

李敏此番诉前行为保全,也是对西藏发展前期股东大会限制西藏国资股东权利所采取的行动。在西藏发展该次股东大会上,因公司部分股东刻意“找茬”,对西藏国资投票资格提出异议,最终律师认为西藏国资出席人员的股东资格无法认定。由于西藏国资投票未能计入,最终表决结果为天易隆兴方提名的两名董事当选,李敏提名的两名董事候选人被否。

西藏国资持有西藏发展7.3%股权,其投票未能计入显然将影响最终的表决结果,故该次股东大会决议也并非全体参会股东的真实意见表达。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西藏国资随即向深交所发函申诉。深交所最新发出的《关注函》显示,西藏国资对于其股东代表完整地参与了整个股东会流程却被剥夺投票权一事非常愤怒,称西藏发展的行为既不尊重客观事实,亦违反了《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应予以纠正。

深交所也根据申诉内容要求西藏发展及公司每位董事说明:公司在股东资格审验环节未对西藏国资股东身份提出异议、在西藏国资参与现场投票且等到网络投票时间结束后又认定其投票无效、剔除其表决权行为的具体原因及法规依据,并在此基础上说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等是否合法合规。同时要求西藏发展说明公司相关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西藏国资一直以来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行为习惯,来剥夺其在本次股东大会上的股东权利的情形。

事实上,在深交所发出关注函之前,西藏证监局已就西藏国资在股东大会上未能行使股东权利一事,向西藏发展发出监管函,明确要求西藏发展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保障股东权利,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种种迹象显示,各级监管部门都已对西藏发展股东大会“闹剧”给予了高度关注,以期通过寻根究底、还原事实的方式,依法合规积极解决这一问题。

另据本次诉前行为保全所透露的信息,李敏未来或将就前述股东大会“闹剧”向法院提起诉讼。西藏发展在公告中也特别提示,若李敏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存在被撤销的风险。”

“在相关方的掌控下,西藏发展近年来一直存在担保乱象且诉讼缠身,股东占资问题也迟迟未能解决,但相关方为了达到自身目的而限制股东行使权利的行为还是颇为罕见。”有市场人士指出,在监管部门的高度关注下,西藏发展股东大会“闹剧”未来如何解决,相关股东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值得关注。“该事件也将对A股市场类似案例的解决提供借鉴意义。”前述市场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