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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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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前员工炒股被罚没千万元 禁入市场3年

2019-01-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徐蔚 ○编辑 朱茵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证券业内的一条铁律。遗憾的是,仍有部分从业人员试图挑战法律底线。近期又有一宗证券从业人员因炒股被罚。

证监会官网昨日发布,海通证券前员工朱益宇因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被罚没1087万元,同时禁入证券市场3年。

根据统计,2018年共有27位证券从业人员因为违规买卖股票被监管处罚,罚没款项逾7000万元。其中,有3名从业者分别被采取3年、5年以及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公开资料显示,朱益宇2001年至2018年3月26日一直在海通证券工作。2001年至2004年任职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参与了2003年40亿民生银行可转换债券项目、2003年宁夏赛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IPO 等项目;2004年至2006年,任海通证券总裁办公室秘书;2006年至2007年,任海通证券上海投资银行部项目管理部经理。

许某媛为朱益宇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于2006年9月8日开立于海通证券上海玉田支路营业部,下挂沪、深股东账户各一个。“许某媛”证券账户自2006年9月8日开户至2018年3月26日,累计交易股票34只,累计买入金额11.76亿元,累计卖出金额11.83亿元,账户盈利543.71万元(已扣除相关税费)。

涉案期间,朱益宇交通银行和民生银行累计转入账户1008万元,占比80.69%,许某媛转入80万元,占比6.40%,以ATM转账和电话银行无折存款等方式累计转入161万元,占比12.91%。账户的银证转账由朱益宇操作。

证监会认为,朱益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情形。

证监会认为,朱益宇作为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属于《证券法》明令禁止的行为,其交易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决定:没收朱益宇违法所得543.71万元,并处以543.71万元罚款。同时,对朱益宇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