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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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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发布
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及指南

2019-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昌源 ○编辑 孙放

深交所近日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引》(下称《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指南第1号——信用保护合约》(下称《指南》),细化信用保护工具管理要求,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

此前,深交所于今年1月联合中国结算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下称《试点办法》)。深交所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发布的《指引》和《指南》作为《试点办法》的配套规则,将有效指导投资者参与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业务,推进相关业务常规化开展。

《指引》在《试点办法》的基础上,从参与者管理、信用保护合约和凭证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后续处理机制、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范信用保护工具业务。

具体来看,一是在参与者管理方面,明确了合约核心交易商和凭证创设机构需符合的条件、备案文件要求以及备案流程。二是在合约业务方面,细化合约申报要素、标准保护费率等内容。三是在凭证业务方面,进一步细化凭证创设说明书内容要求、凭证转让申报方式和申报要素、暂停和恢复转让相关安排等内容。四是在信用事件发生后的结算安排方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事件决定日的确定方式、结算时间安排、结算通知书内容要求、实物结算金额和现金结算金额的确定方式等内容。五是在信息披露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信息披露安排、凭证创设信息披露要求、创设机构年度报告内容要求、凭证及合约重大事项披露要求等内容。六是在风险控制方面,进一步细化交易所风险控制和对市场参与者监督管理的相关安排。

《指南》从操作层面进一步明确信用保护合约业务各环节操作流程,包括业务开展前准备、业务流程、信用事件发生后结算安排、信息披露等,并附有交易确认书模板、信用事件通知书、公共信息通知书和结算通知书参考模板等。

信用保护凭证业务相关指南将根据业务推出时间另行发布。

深交所特别提醒,市场参与者开展信用保护合约业务需注意依法合规等事项。一是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使用标准化协议文本,遵守相关风控指标要求。二是做好各业务环节的报备工作,初期合约业务通过线下开展,交易双方通过线下订立交易确认书,核心交易商应在合约达成后的次一交易日12时前将交易确认书报备深交所。三是严格遵守参与者管理的各项要求,市场参与者需满足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拟成为核心交易商的市场参与者需事前向深交所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