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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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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发布授权放权清单 松绑央企股权激励及资本运作

2019-06-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王雪青 ○编辑 祝建华

作为国企改革的重要一环,国资委的授权放权清单于6月5日正式出炉。清单重点选取了5大类、35项授权放权事项,授权对象是包括综合改革试点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企业等在内的各类央企,内容覆盖央企的规划投资与主业管理,产权管理,选人用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资总额管理与中长期激励以及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五个主要方面。

“实操性强、可落地是这份授权放权清单的一大特色。”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周丽莎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与前期出台的文件主要是对国有投资和运营公司等试点央企进行授权放权不同,这次发布的《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下称《清单》)前21条对各中央企业都适用,授权对象的范围更广,政策影响力更大。”

上证报记者注意到,《清单》开门见山地对央企混改与重组进行了授权放权,并对涉及上市公司股权及资本运作的事项着墨不少;同时,《清单》对工资总额制度也作出了调整,明确股权激励的实际收益水平,不与员工个人薪酬总水平挂钩,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这项措施此前仅针对部分试点央企,现在推广到所有央企,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周丽莎表示。

8项授权直接涉及上市公司

《清单》将关于央企混改与重组的授权放权放在了第一位。《清单》提出,中央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除外);中央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李锦表示:“《清单》第一条讲混改、第二条讲重组,后面又讲到了上市公司以及股权激励和薪酬制度的问题等,这些问题都是改革的热点、焦点、难点,《清单》提出了专门应对政策,把权力交给了企业。”

据上证报记者统计,《清单》里有8个条款直接涉及上市公司,并且是针对全部中央企业的。

《清单》提出,对以下事项可对各中央企业授权放权,例如在资本运作上,中央企业可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事项;中央企业可审批未触及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事项。

在股权转让上,中央企业可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中央企业可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中央企业可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中央企业可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中央企业还可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在股权激励上,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报国资委同意后,中央企业可审批分期实施方案。“这项股权激励分批实施审批权的下放,以及后文提出股权激励不纳入工资总额,都是本次授权放权清单的一大突破。”周丽莎对记者表示。

试点央企率先受益

《清单》的另一大特色是,更加强化分类授权,综合试点央企及投资运营公司的授权放权力度更大。尤其是国有投资运营公司对于创新企业的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可更加灵活。下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