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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过给你及家人买商业养老保险吗?

2019-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张 锐

我国职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过低,无论从整体上增强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撑功能而言,还是从最大限度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能力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通过政策杠杆的进一步赋能来扩充商业养老保险的延展空间与服务成效。

我国目前只有28.72%的人愿通过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来保障老年时期的开支,这是央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2019年消费者金融素养调查简要报告》披露的数据。

这既反映出国人自我养老保险意识的欠缺与薄弱,也昭示了修缮、充实商业养老保险激励政策的必要性。

这些年来,我国建构起了以“三支柱”为内容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组成第一支柱,职业年金制度形成第二支柱,商业养老保险则是第三支柱。作为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要选项,从2016年起,国家在31个试点城市启动了税优健康险。按《个人税收优惠商业健康保险暂行办法》,企事业单位员工可每月购买200元或每年购买2400元的健康险种,费用可作当月或当年员工个人所得税减免额度。然而,3年多过去了,这项被称作“小社保”的税收优惠政策性保险却陷入了“叫好不叫座”的尴尬境地。银保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年底,行业累计承保仅31.9万件,累计实收保费仅9.4亿元,保费规模只有全行业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的0.17%。

各位或许还记得,去年5月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按规定,这项延养老保险金只缴纳7.5%的实际缴纳税率,其余2.5%可免征(月度限额1000元),并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据银保监会的统计,截至去年年底,税延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7160万元,承保件数3.9万件。相对全行业保费收入,税延养老保险存量规模几可忽略不计。

在美国、英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基本养老金替代率平均在40%,另外60%则依靠职业年金和商业养老金替代,而且欧美国家职业年金和商业养老金的占比与替代率大体相当,构成了基本养老保险以外的重要补充,实现了对整体养老金的有效替代。我国养老保险金账户资金构成中,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超过七成,职业年金与商业养老保险分别仅占17%和13%,两者的替代率不足5%和1%。从绝对数额看,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规模超过了1万亿元,但属于养老年金保险原保费的部分只有500亿元左右,足见“第三支柱”还大有强身壮体的空间。尤其养老保险“第一支柱”与“第二支柱”均出现了能量不济的状况,急需“第三支柱”接龙发力。无论从整体上增强社会养老保险的支撑功能而言,还是从最大限度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能力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通过政策杠杆的进一步赋能来扩充商业养老保险的延展空间与服务成效。

眼下,无论税优健康险还是税收递延险,政策的连续创新并未在公众层面引起广泛认知。别的不说,据笔者实地调查,广州高校知晓税优健康险与税收递延险缴税政策的员工不到9%,而购买了以上两险的比例更仅有2%。之所以如此,是政策推广力度不够,商业保险机构也没有靠近客户的任何形式营销布局。

无论是税优健康险还是税延养老险,都不带任何强制性,单位也没有为员工个人购买的义务,而针对购买人开展的凭据核实、个税扣除也要增加单位的财务成本,一个单位是否愿意提供相应的业务服务,也会直接影响着员工个人的购买意愿。因此,要改变商业养老保险“叫好不叫座”的尴尬结果,恐怕还需要从政策角度对基层单位的相关服务行为作出强制性规定,并简化服务流程和提高服务效率,开通线上消费者购买税优健康险与税延养老险的平台与通道,以实现税务与保险机构的信息共享以及功能系统的有序对接。

还有,税收优惠支持幅度太小,也是税优健康险与税延养老险共同的政策“硬伤”。就拿税延养老险来说吧,2.5%的优惠纳税率,即便针对可领取10000元商业养老金的缴费者来说,免税额也只有250元,更何况还有1000元的月度免税额限制,这等于将更多高收入人群排除在了税延养老险的购买行列之外;与税延养老税收优惠额度相比,全年总共2400元的健康险免税额更难以产生吸引人的效果。据此,可否适当提高商业养老保险税优支持比例,适量放宽扣税额度,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收入增长以及个税政策调整等情况,定期提高税优幅度呢?为了确保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取得真实成效,能否研究将税优健康险与税延养老险的税收抵扣申报和目前六项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项目一并列入综合纳税申报的范畴?

基于产品丰富程度及结构合理化程度深刻影响民众购买商业养老险的意愿,在政策层面上还可适度拓展税优产品种类,比如考虑将给付型、津贴型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纳入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此外,目前市场上的商业养老保险品种主要有传统型养老险、分红型养老险、万能型寿险、投资连结保险四种类型,其中以分红险和万能险居多,真正个性化、差异化的产品还很少见,这需要在规则上给予保险公司更饱满的经营自主权和发展空间,以调动他们针对不同收入水平、年龄结构、家庭结构、资产结构和保障结构的人群开发多元化产品的积极性。政策还应支持民众在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中自主选择产品,也可在不同公司之间转移产品,通过这种买方市场的竞争,倒逼保险公司不断强化针对客户的产品开发与订制能力。

(作者系中国市场学会理事、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