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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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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注册制理念落地 为创业板改革“热身”

2019-12-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刘胜非

正步入快车道的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预计将成为明年资本市场改革最大亮点。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稳步推进创业板和新三板改革,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方面提出了目标和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提高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审核效率,深化创业板、新三板改革。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也多次对外发出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信息。尤其证券法草案四审稿修订提到了全面推进注册制、取消发审委制度等,为继续稳妥实施注册制改革奠定了法律基础。可见,深化创业板改革,稳步推进注册制,已成管理层与市场的共识。

与科创板相比,创业板服务定位更加宽泛,资本要素供给对象更多元化,这给中小企业带来了较高的期待,通过信心传递和价值引导,创业板改革将加大创业基金、风险投资等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投资热情,深化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能最大限度调动社会资本参与中小企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创新成长型企业的重视与助力。

注册制改革核心是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合法合规性为主线,以增强规则灵活性、包容性和适配性为方向,扩大资本市场服务范围和提高资本市场服务效率。因此,创业板推行注册制,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是头等大事,淡化以盈利指标为唯一审核要求,通过设立多元化上市门槛,按多层次资本市场差异化改革路径和发展目标,推动资本市场对中小企业服务的无缝衔接,形成层次不断递进的市场结构,做到为不同层次、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了适合其发展需求的市场,如此可以形成资本市场资本供给与资本需求的持续动态平衡,满足资本市场多元化的需求。

考虑到创业板改革的迫切性,以及中小企业借力资本市场的热切期望,在创业板现有制度向注册制改革的过渡阶段,结合注册制改革的精神,笔者以为可淡化创业板IPO的盈利要求,尤其针对一些特定行业企业,如涉及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高科技创新产业及对社会带来重大变革的新模式、新业态产业的相关企业,可通过强化对创业板申报企业多维度考察,打破过往重点关注盈利水平和规模等,并借此来评价和判断企业,可重新定义企业价值衡量标准,更加重视诸如产业前景、创新能力、产品附加值、技术水平、管理规范及公司治理等,今年甚至可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纳入IPO考核体系。今年下半年创业板审核了41家企业,较上半年26家大有增加,通过率也由上半年76.92%提至85.37%。足见,创业板审核节奏略有加快,审核通过率有所提高。如现阶段能同步考虑降低创业板首发上市盈利门槛,强化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兴许是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最适宜的过渡选择。

眼下暂无法确定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是采取新老划断还是在增量平台推进,但创业板IPO申报节奏有放缓迹象,相当一部分企业在等待创业板注册制出台与落地,以便获得更为有利的发行上市审核条件,可能是重要因素之一。所以,淡化盈利要求,降低盈利门槛,不仅能为企业提早打开上市“窗口期”,也能为创业板平稳推进注册制改革创造腾挪时间与空间。

据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创业板IPO最基本盈利条件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且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最近一年盈利,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创业板首发上市基本条件具有较强的包容性,适度降低申报上市门槛具备法律基础。但创业板申报企业净利润水涨船高依然是市场主流,数据显示,近两个月已过会待发行的14家创业板IPO企业,最近一年扣非后净利润平均值超过1亿元,最高为6.6亿元,最低为5700万元。一些中小创成长型企业因暂时盈利水平不高被拒之门外,其中不乏发展前景较好、市场潜力较大,但需借助资本力量助推发展的科技创新企业。这在一定程度降低了创业板通过市场化实现资源配置的效率,限制了创业板融资平台对中小创企业的覆盖范围。

本周证券法修订草案四审稿将发行股票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这是从我国资本市场实情出发,构建符合国际惯例和时代要求的差异化融资体系的需要。事实上,针对创业板并购重组与再融资规则,监管部门已按注册制理念予以修订,如放开借壳限制、再融资规则取消需连续2年盈利等限制性条件,不以盈利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审核理念已逐步形成,创业板市场化改革的信号十分明确。这么看来,为构建无缝衔接的资本市场差异化融资平台,优化创业板IPO上市财务条件,适度降低盈利门槛,放宽规模要求,如比照新三板精选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或最近一年2500万元的盈利要求,创业板可将盈利门槛降至最近一年3000万元或更低,实现资本市场逐层递进、错位发展,为具有迫切融资需求的创新成长企业创造良机,何尝不是一种选择?

(作者系资深投行从业者、财经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