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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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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36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事务代表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证券事务代表秦尧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秦尧女士因个人发展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辞职后,秦尧女士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为保证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开展,公司董事会将尽快聘任符合任职资格的相关人员担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及董事会对秦尧女士在公司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诚挚的谢意!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37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新增涉案的金额:20,145,431.8746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

一、诉讼概况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至2020年5月21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法院已受理49名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其中: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汇志”)、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律所”)、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3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1名原告起诉公司、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常清、周侠、吴巧民;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黄峰、邱忠成、朱晓东、殷承良、常清;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恒汇志、涂国身、黄峰、邱忠成、朱晓东、常清;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招商证券、银信评估、瑞华会计师事务所;1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招商证券;10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银信评估、涂国身;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涂国身;5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中恒汇志;4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银信评估;2名原告起诉公司、中安消技术;5名原告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华商律所 被告八:涂国身 被告九:黄峰

被告十:邱忠成 被告十一:朱晓东 被告十二:殷承良

被告十三:蒋志伟 被告十四:常清 被告十五:周侠

被告十六: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0,321.58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被告七:涂国身 被告八:黄峰 被告九:邱忠成

被告十:朱晓东 被告十一:殷承良 被告十二:蒋志伟

被告十三:常清 被告十四:周侠 被告十五: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57,955.4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3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涂国身

被告七:黄峰 被告八:邱忠成 被告九:朱晓东

被告十:殷承良 被告十一:蒋志伟 被告十二:常清

被告十三:周侠 被告十四: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41,749.53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周侠

被告十三: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205.0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周侠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蒋志伟 被告十一:常清 被告十二: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788,091.82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被告五:黄峰 被告六:邱忠成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蒋志伟

被告十:常清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9,086.4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涂国身 被告三:黄峰

被告四:邱忠成 被告五:周侠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殷承良 被告八:蒋志伟 被告九:常清

被告十:吴巧民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81,71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八)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被告四: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五:招商证券

被告六:黄峰 被告七:邱忠成 被告八:朱晓东

被告九:殷承良 被告十:常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781,826.594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九)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恒汇志; 被告三:涂国身

被告四:黄峰 被告五:邱忠成 被告六:朱晓东

被告七:常清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30,6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 被告六: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74,726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招商证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8,599.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0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银信评估 被告五: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802,596.01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三)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被告四:涂国身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063,673.6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四)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中恒汇志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556,180.2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五)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4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被告三:银信评估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2,116,694.7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六)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2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被告二:中安消技术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1,444,352.3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十七)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5名自然人

被告一: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投资损失(含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合计人民币4,559,983.47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9年5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存在违法事实。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发来的民事诉讼《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合计850例,上海金融法院已受理的原告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所涉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人民币397,505,306.5846元。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数额。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0-038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署《应收账款转让暨远期回购合同》

涉及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 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公司本次签署《应收账款转让暨远期回购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 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优化公司融资结构,保证经营周转及补充流动资金的需要,近日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与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行业支持民企发展系列之天风证券4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上述两家资产管理计划合并简称“天风证券”)签订《应收账款转让暨远期回购合同》等文件。根据上述合同文件,天风证券将受让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到期后公司将向天风证券回购前述转让的应收账款,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浩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霆”)以其全资子公司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13497

法定代表人:吴博文

注册资本:128302.0992万人民币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丹巴路28弄5、6号一楼

经营范围:计算机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数据处理,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机电安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有关财务及更多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安科2019年年度报告》、《中安科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担保各方关系

担保人深圳浩霆为公司的下属全资子公司。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通过上海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浩霆的100%股权。

三、合同主要内容

1、自2020年5月21日起,中安消技术将符合合同条件的应收账款合计24,628.17万元转让给天风证券,转让价款合计为10,000万元;

2、天风证券应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应收账款的转让价款;

3、合同下应收账款在转让期限到期后,由公司或其指定第三方进行回购,应收账款转让期限自天风证券支付转让价款之日起开始计算,转让期限为2年,转让期限届满之日为应收账款回购到期日。公司应在回购日当天或之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完毕全部应收账款回购价款,回购价款包括转让价款及回购溢价之和。深圳浩霆以其全资子公司涉县中博瑞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公司本次签署《应收账款转让暨远期回购合同》提供质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深圳浩霆为公司签署《应收账款转让暨远期回购合同》到期后回购提供质押担保事项涉及金额在公司年度融资担保授权范围内,因此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详见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2019-029)。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下属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总额为1,029,000,000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8.39%。因包括公司债券在内的部分债务逾期,公司存在逾期担保情形(含16中安消债券)。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