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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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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2020-022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有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与会董事一致推举魏晋忠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投票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2人,出席10人,因疫情防控需要,独立董事邓腾江、赵杰,职工董事丁利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会议;董事长李全文、独立董事王洪亮因公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彤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增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不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及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情况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4、议案名称:《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0年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5、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6、14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两项议案获得了通过。

2、议案9.10.11.12为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关联股东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数873,119,209股;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数54,435,648股;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数43,767,822股,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北方机械控股有限公司为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三者构成法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为一致行动人。上述关联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的9.10.11.12均进行了回避表决。

3、以上议案表决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网络投票服务平台提供。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马宝杰、简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临2020-023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届八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4名,实际参会监事4名●

●无监事对本次监事会议案投反对或弃权票。

●本次监事会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于2020年5月12日以电子邮件、书面送达方式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0年5月22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视频投票表决形式召开并形成决议。

(四)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4名,实际参会监事4名。监事李志亮、张瑞敏、赵晶参加了现场会议并表决,监事李振新通过视频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并表决。会议由与会监事共同推举李志亮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出席监事审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议案》。

同意4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个 人 简 历

李志亮,男,汉族,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党委书记,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包头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本次任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内蒙一机 公告编号:临2020-024号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召开了六届八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李志亮先生(简历附后)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简历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

个 人 简 历

李志亮,男,汉族,1963年出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曾任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河北凌云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奔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董事、董事长、党委书记,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现任包头市第十三届政协委员,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本次任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鹿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执业律师马宝杰、简玲出席公司于 2020年5月22日在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做的陈述及说明是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和有效的,有关文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文件一同公开披露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六届八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六届七次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召集人”)提议于 2020年5月22日召开,并于召开前二十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同时刊登了《内蒙古第一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

召集人在法定时间内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议案的具体内容、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登记地点、联系电话和联系人部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依照《股东大会通知》,现场股东大会于 2020年5月22日15:00 在包头市青山区民主路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0年5月2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3、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魏晋忠先生主持。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集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现场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3人,代表股份9713224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48%。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合计41人,代表股份 1,173,306,08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4415%。

3、其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提出临时提案。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各事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表决前,经主持人提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推选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监票人。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共同计票、监票。

(四)本次股东大会第1、2、3、4、5、7、8、13、14、项议案为普通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第6、15项议案为特别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第9、10、11、12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故在对第9、10、11、12项议案表决时,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五)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表决情况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经合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5项议案除第9项《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未获通过以外,其余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