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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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18 证券简称: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6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9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12月江阴市康鸿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为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鸿金属)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总额度2亿元,期限为2016年12月27日至2018年3月27日,你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5亿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康鸿金属于2016年12月28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7年12月8日予以归还。

2017年11月江阴市顺裕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6月更名为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裕科技)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约定授信总额度2亿元,期限为2017年11月29日至2019年2月28日,你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签订存单质押合同,约定以1.66亿定期存款及利息为该债务提供担保。顺裕科技于2017年12月1日收到厦门国际银行发放的贷款1.6亿元,并于2018年11月30日予以归还。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上述担保事项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且该事项可能会对公司资产、负债等产生重要影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同时,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述事项也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你公司未就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及相应的定期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应的定期报告中亦未披露所涉货币资金受限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肃认真吸取教训,全面提高合规意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