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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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20-049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0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于2020年4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首次公开披露了《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草案公布前6个月内(即2019年10月30日至2020年4月2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登记在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已于《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披露的同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2、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以及核查对象本人进行了查询和确认,中国结算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5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记录,除此之外,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并不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上述人员发生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时并不知悉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经公司自查,在《公司第七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20-05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提案的增加、变更或否决。

二、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下午14: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总部大楼B501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顾炎民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5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5月22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40名,代表股份3,980,771,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7.2182%(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6,999,467,31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为42,286,257股,该等回购的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总股本数为6,957,181,058股)。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8名,代表股份2,771,872,43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41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372名,代表股份1,208,899,325股,占公司股份的17.3763%。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结果

第5项至第11项以及第16项、第17项、第1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同意。

上述议案的表决,公司未知上述出席本次会议持有5%以下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的一致行动人。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兴、范秋萍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