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5月23日

查看其他日期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21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3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受理序号:19313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通知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4),以及于2020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延期回复非公开发行股票反馈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13)。

根据《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通知书》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逐项落实,现根据要求公开披露反馈意见回复,具体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报告公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报送反馈意见回复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审核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5 月23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22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承诺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绿色动力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绿色动力”)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北京国资公司”)拟参与认购。作为绿色动力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回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3月12日发出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编号:193136号)之目的,北京国资公司向绿色动力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减持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行为或减持计划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一、自绿色动力董事会首次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之日(即2019年10月30日)前六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北京国资公司、北京国资(香港)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统称“北京国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未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绿色动力的任何股票。

二、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绿色动力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六个月期间内,北京国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将不会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减持所持有的绿色动力的任何股票,也不存在减持绿色动力股票的计划。

三、北京国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情形。如有违反,北京国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将归绿色动力所有。

四、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对北京国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具有约束力,若北京国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违反上述承诺发生减持情况,则减持所得全部收益归绿色动力所有,北京国资公司及一致行动人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23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投资并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本项目设计生活垃圾处理规模为800吨/天,餐厨垃圾处理规模50吨/天,并预留二期扩建场地,主要焚烧工艺为机械炉排炉技术。

● 投资金额:本项目总投资额约人民币6.45亿元。

● 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项目实施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与业绩。

● 特别风险提示: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2020年5月14日,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中标“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朔州项目”或“项目”)。2020年5月19日,公司在山西朔州注册成立朔州绿动南山环境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公司持有98%的股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2%的股权。2020年5月21日,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项目公司及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签署《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协议”),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授予项目公司朔州项目特许经营权。

一、特许经营合同签署各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山西省朔州市的行政管理机关,获朔州市人民政府授权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公司与朔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乙方:朔州绿动南山环境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地址: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张家嘴村;经营范围:焚烧处理生活及工业垃圾;利用焚烧垃圾产生的余热进行发电;利用炉渣生产环保建筑材料进行综合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注册资本:人民币1.95亿元。

(三)社会资本方(联合体):

联合体牵头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直军;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东北楼;经营范围:从事垃圾焚烧等环保产业的技术开发、相关设备设计开发及系统集成,垃圾处理项目工程管理、运营管理及技术服务、相关的技术咨询(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证管理或须取得相关资质证方可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办)。

联合体成员: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先文;地址:山西示范区创业街29号;经营范围:电力工程建筑及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环保工程施工;与电力相关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光伏、风力发电等新能源的开发、投资、建设与管理;政府采购招标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乙方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建设和运营朔州项目,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本项目建设一座日焚烧处理800吨的生活垃圾,50吨餐厨垃圾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及一个环保教育基地,配套建设2×400t/d机械炉排焚烧炉+1×N18MW汽轮发电机组,并预留二期工程扩建场地,总投资额约人民币6.45亿元。项目位于朔州市朔城区沙塄河乡张家嘴村南侧、郝家沟村东侧,土地面积约120亩(最终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红线范围为准)。

三、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概况:本项目由双方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BOT模式进行合作,社会资本方设立项目公司,由其作为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主体。受限于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享有本项目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并承担全部债务和责任,本项目土地和资产的处分权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享有。

(二)项目投资总额与资本金:本项目总投资额约6.45亿元人民币(经甲方书面同意,本项目总投资额以本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确认的实际金额进行调整),本项目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特许经营期内,公司持有项目公司98%股权,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持有项目公司2%股权。项目资本金以外的资金筹措全部由社会资本方负责协助项目公司完成。

(三)项目服务范围:朔州市中心城区、朔城区、开发区、平鲁区。

(四)特许经营权:

1、甲方依据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完成本项目。

2、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有效,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特许经营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特许经营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行使。

3、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为本项目融资进行质押。

(五)特许经营期限: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28年。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选择本项目经营者。

(六)垃圾供应与处理费

从开始商业运营日起,在运营期内年日均垃圾保底生活供应量为不少于640吨(以入厂计)。生活垃圾处置价格为71元/吨,餐厨垃圾处置价格为221元/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给乙方使用,使用本项目用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本项目土地处分权由甲方或甲方指定主体享有。

2、在建设期内协助乙方协调其与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协助推进项目建设环节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协助乙方与电力企业签署《购售电合同》。

3、对本项目建设期涉及的招标选聘事项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设备供应商、监理单位等)。

4、如本项目运行质量未达到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要求,则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对项目公司进行处置。

5、特许经营期满时,甲方享有本项目全部资产完整的所有权。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负责完成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并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

2、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3、乙方提供垃圾处理服务,获得上网电费收入及垃圾处置服务费。

(九)争议解决方式:若各方对于由于本协议条款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条款的解释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协商友好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若双方未能友好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项目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它: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主管负责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开始生效。

四、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对公司2020年度经营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但项目的实施将扩大公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业务规模,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与经营业绩。本项目的实施,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该项目的实施而产生关联交易、同业竞争以及业务依赖的情形。

五、对外投资的风险分析

本项目前期筹建和建设期间,受制于多方面的不确定性因素,存在项目审批和建设延误、不能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的风险;项目运营期间存在垃圾供应量不足、热值较低以及国家产业、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朔州南山环境能源项目(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和餐厨垃圾处理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0-024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5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通州区于家务乡采林路北京绿色动力环保有限公司综合楼三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直军先生主持,并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及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刘曙光、成苏宁、区岳州、傅捷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罗照国、何红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 2019 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聘请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 2020 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为下属项目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董事、监事 2019 年薪酬考核情况及 2020年薪酬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注:本表根据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结果披露,仅包括A股股东。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注:本表根据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反馈结果披露,仅包括A股股东。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为特别决议案,且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政、廖婷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