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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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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0-05-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68 股票简称:国电南自 编号:临2020一023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阶段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国电南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南京南自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成套”、“原告”)为案件原告。

● 涉案的金额:判令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0,02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最终执行情况而定。

2019年9月12日,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涉及诉讼的公告》【2019-041】,披露了南自成套因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春申公司”)、金盛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金盛公司”)、上海输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输能公司”)及上海飞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飞隆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支付验收合格货款人民币7,160,000元、送电一次款人民币2,86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近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2民初33864号】。

一、法院判决情况

1、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自成套货款10,024,000元;

2、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自成套以7,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其中2018年6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8年7月23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3、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自成套以2,86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3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的逾期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4、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输能公司价款1,365,000元;

5、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输能公司以8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3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6、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飞隆公司价款832,000元;

7、被告春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飞隆公司以5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该款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付;

8、驳回原告南自成套其余诉讼请求;

9、驳回第三人输能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10、驳回第三人飞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98.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498.49元,由第三人输能公司负担1,287.86元,第三人飞隆公司负担966.03元,被告春申公司负担116,244.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有待于判决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2民初33864号】

特此公告。

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