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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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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7 证券简称:岭南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1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14:30

2、召开地点: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十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尹洪卫先生出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会议由副董事长王宇彪先生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66,131,1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35,482,768股的36.8699%。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5,540,0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46%。

(二)股东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6,224,1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6%。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092,0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1%。

(三)股东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49,906,9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33%。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34,448,0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435%。

(四)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66,119,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28,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64%;反对1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未达成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558,221,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回避7,898,123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28,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64%;反对1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回避0股。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66,119,2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9%;反对11,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5,528,15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64%;反对11,9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姚继伟、倪艾坦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