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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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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变化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涉及公司控股股东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总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由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喀则城投”)通过参与矿业总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合计持有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52%的股权,能对其实施控制,并间接持有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矿业”、“上市公司”或“公司”)22.27%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权益变动”或“本次重组”)。本次权益变动的实施将导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藏国资委”)变更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已经取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出具《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改制重组并间接出让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的批复》(藏政函[2020]28号)及中国宝武出具《关于同意增资重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的批复》(宝武字[2020]293号)。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为本次重组相关的评估报告获得西藏国资委核准及中国宝武备案;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本次重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及何时获得政府部门的上述批准并顺利实施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中国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日喀则城投通过参与矿业总公司增资扩股的方式分别取得改制及增资扩股后矿业总公司47%、5%的股权,西藏国资委和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泉河投资”)分别持有46%、2%的股权。中国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日喀则城投将合计持有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52%股权,并通过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矿业总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华工贸”)合计持有西藏矿业22.27%股份。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西藏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拟将所持改制及增资扩股后矿业总公司2%股权无偿划转至马泉河投资,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国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日喀则城投将合计持有改制、增资扩股及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矿业总公司52%股权,西藏国资委和马泉河投资分别持有44%、4%的股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及矿业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自治区政府2020年5月22日出具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改制重组的批复》(藏政函[2020]28号),中国宝武2020年6月2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增资重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的批复》(宝武字[2020]293号)及中国宝武与西藏国资委、日喀则城投及马泉河投资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的《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关于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之改制重组协议》(以下简称“《改制重组协议》”),自治区政府同意矿业总公司整体改制重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由西藏国资委以矿业总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全部净资产评估值出资55,261.83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46%的股权,中国宝武以现金56,463.17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47%的股权,日喀则城投以现金6,006.72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5%的股权,马泉河投资以现金2,402.69万元出资持有改制与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2%的股权。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拟更名为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下同)。矿业总公司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中国宝武与日喀则城投于2020年6月29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协议双方同意协商一致后行使股东权利,双方委派的董事、监事亦应在协商一致后行使权利;如果本协议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前述任何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中国宝武的意见表示为准”。矿业总公司上述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中国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日喀则城投合计持有改制及增资扩股后矿业总公司52%的股权,能对其实施控制,并通过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藏华工贸合计持有西藏矿业22.27%股份,西藏矿业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矿业总公司上述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上市公司及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矿业总公司上述改制及增资扩股完成后,西藏国资委拟将所持改制及增资扩股后矿业总公司2%股权无偿划转至马泉河投资。改制、增资扩股及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矿业总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上述无偿划转完成后,中国宝武及其一致行动人日喀则城投将合计持有改制、增资扩股及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矿业总公司52%股权,西藏国资委和马泉河投资分别持有44%、4%的股权。

矿业总公司改制、增资扩股及股权无偿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及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参与主体的基本情况

1、被增资方矿业总公司

矿业总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是由西藏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矿业总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2、增资方中国宝武

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1月,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中国宝武的基本情况如下:

2019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关于划转国家电网等中央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9]118号),明确要求将中国宝武的10%的股权划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会”)。本次划转完成后,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宝武90%股权,社保基金会持有中国宝武1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为中国宝武实际控制人。社保基金会将以财务投资者身份享有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等相关权益,本次无偿划转不会导致中国宝武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不会改变中国宝武原国资管理体制。目前,中国宝武已完成了《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的“出资人”信息变更,其中,国务院国资委持股比例为90%,社保基金会持股比例为10%。中国宝武尚在准备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3、增资方日喀则城投

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5月,是由日喀则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日喀则城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4、增资方马泉河投资

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是由仲巴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马泉河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拟签署协议的主要内容

1、改制重组协议

2020年6月29日,西藏国资委与中国宝武、日喀则城投及马泉河投资签署《改制重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乙方: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日喀则珠峰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仲巴县马泉河投资有限公司

(1)重组原则

为本次重组之目的,根据藏政函[2020]28号批文,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矿业总公司进行公司制改制,并在改制的同时,引入乙方、丙方和丁方对矿业总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增资扩股完成后,矿业总公司将变更为由甲乙丙丁四方共同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2)矿业总公司改制重组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矿业总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财务状况出具的天健沪审[2020]861号《审计报告》显示:矿业总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净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20,991.66万元。根据中企华评报字[2020]第3627号《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拟参与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改制重组事宜涉及的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显示:矿业总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100%股权的全部价值为人民币55,261.83万元。

因此,甲方作为矿业总公司的出资人,以矿业总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的全部净资产评估值出资,作为改制后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注册资本。改制完成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各方经协商一致,增资价格以上表所述初始注册资本作为确定依据。增资方案及价格为:乙方拟以现金方式增资56,463.17万元;丙方拟以现金方式增资6,006.72万元;丁方拟以现金方式增资2,402.69万元。增资完成后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134.41万元,其股权结构如下:

《改制重组协议》约定之登记手续及出资手续完成后,甲方根据藏政函[2020]28号批文另行向丁方划转其所持有的2%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

(3)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手续

甲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以净资产出资,计入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除《改制重组协议》之“改制重组的审批手续”部分另有约定外,乙方、丙方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以现金出资,计入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丁方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以现金出资,计入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收资本。

自出资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完成相应的验资手续。

(4)改制重组的审批手续

本次重组尚需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因此,若该等事项的流程尚未完成,各方一致认可,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手续及出资手续办理完毕日期可相应顺延至该等事项流程完成后10个工作日。

(5)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资产权属变更

自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现登记于矿业总公司名下相关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甲方应协调相关政府机构予以协助。

(6)公司治理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9人组成,席位按照乙方、甲方、丙方、职工代表4:3:1:1设置。董事长是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乙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会设一名副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担任。董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各方股东继续提名可以连任。如任何一方提名的董事被股东会解聘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任职的,则仍由该提名方提名新的董事,其他各方应予以配合。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甲方、乙方及丙方分别提名1名监事,2名监事由职工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甲方提名,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经各方股东继续提名可以连任。如任何一方提名的监事被股东会解聘或因任何其他原因停止任职的,则仍由该提名方提名新的监事,其他各方应予以配合。

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由以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1名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1名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视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经营需要由董事会任命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由乙方提名后经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由甲方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总经理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提请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7)协议的生效

各方同意,《改制重组协议》自各方加盖公章并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经各方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生效。前述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情况包括本次重组相关的评估报告获得西藏国资委核准及中国宝武备案;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本次重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

2、中国宝武与日喀则城投之一致行动协议

2020年6月29日,中国宝武与日喀则城投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一致行动协议》双方均拟参与矿业总公司重组改制,并将分别持有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47%及5%股权,且截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协议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就采取一致行动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1)一致行动的内容

协议双方同意,协议签署后,在处理有关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任何事项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需要由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时,协议双方同意协商一致后行使股东权利,双方所委派的董事、监事亦应在协商一致后行使权利。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和程序

①协议双方及各自所委派的董事(如有)就有关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股东会行使提案权和董事会/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应保持充分一致。

②如任一方拟依据公司章程规定就有关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协议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董事会/股东会提出提案。

③在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于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的任何事项前,协议双方须充分沟通协商,就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董事会(通过其委派的董事)/股东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协议双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后,对前述任何事项行使何种表决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以中国宝武的意见表示为准。

④为保证前述约定得以执行,在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协议双方应先由中国宝武或其委派的董事行使表决权,再由日喀则城投或其委派的董事(如有)行使表决权;日喀则城投或其委派的董事(如有)因任何原因不能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应委托中国宝武或其委派的董事代表其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并授权中国宝武或其委派的董事按前述约定代其行使表决权。

⑤若中国宝武方发生缺席、对董事会/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有效性等持有异议等主观或客观不能行使表决权之情形,则日喀则城投应对其自身表决权的行使在征求中国宝武意见后,按照有利于保持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企业治理结构的有效性的原则行使表决权。

(3)一致行动的期限

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协议任何一方不再持有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之日止。协议到期后,若协议双方未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则协议继续有效。如协议任何一方因股权变动减少或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西藏矿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的,则其应努力促使受让方继续遵守《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为免歧义,若任何一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双方按变化后的股权比例继续行使一致行动。

四、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为本次重组相关的评估报告获得西藏国资委核准及中国宝武备案;本次重组的整体方案获得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本次重组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本次权益变动能否及何时获得政府部门的上述批准并顺利实施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权益变动事项进展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2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30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5月22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39,591,087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187,732.61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天科工防御技术研究院;北京计算机应用和仿真技术研究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二○六所;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七○六所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0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 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0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27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限售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 元。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0 元。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8525777、01088525789

特此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经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2020年7月1日00:00至2020年12月31日24:00期间,本公司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

注:泰信鑫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本基金现处于封闭期,具体开放申购赎回时间以本公司发布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二、费率优惠情况

1、费率优惠活动时间:2020年7月1日00:00至2020年12月31日24:00。

2、在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凡已领取基金1折权益的个人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购上述开放式基金,享受基金申购手续费率1折优惠。基金1折权益是指:在费率优惠活动期间,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领取的可享受基金申购、定投费率1折优惠的权益。

3、在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凡已领取基金1折权益的个人投资者,通过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签约定投协议,并于费率优惠活动期间成功扣款的定投交易,享受定投1折费率优惠。

若原申购费率是固定费用的,则按固定费用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三、重要提示

1、未领取基金1折权益的客户在手机银行不享受本次费率优惠。

2、交通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投手续费率优惠仅针对处于正常申购期的指定开放式基金(前端模式)申购及定投手续费。不包括转换费率、后端收费模式基金的申购及定投、处于基金募集期的开放式基金认购手续费。“前端模式申购”是指申购基金时就需要支付申购费的购买方式。

3、客户通过柜面、网银等非手机银行渠道签约的定投协议在手机银行渠道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内的扣款不享受1折费率优惠。

4、费率优惠活动期间,客户在手机银行进行基金组合产品的申购与定投享受1折费率优惠(无前端申购费率或不支持费率优惠的开放式基金除外)。

5、上述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交通银行所有。优惠活动期间,业务规则和流程以交通银行的安排和规定为准,交通银行有权不时调整该活动相关规则(包括删减适用基金范围及变更费率优惠安排等)。相关活动的具体费率折扣及活动起止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交通银行的有关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欲了解各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五、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相关情况

1、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5988 021-38784566

网址:www.ftfund.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855 证券简称:航天长峰 公告编号:2020-043

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阳”)于2020年6月3日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署了《〈QQfamily〉衍生品授权合同》,获得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就中广阳制作并销售“QQfamily棉柔巾”的相关授权。

2020年6月28日,中广阳与泉州市善芳卫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州善芳”)签订了《供销合同》,中广阳委托泉州善芳作为生产厂商,生产“QQfamily棉柔巾”事项达成本合同,约定泉州善芳于2020年7月20日之前正式投产。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合同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合同的基本情况

1、名称:泉州市善芳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邱世锋

3、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卫生用品生产技术的研发;卫生用品、非医用日用防护口罩、无纺布制品、纺织制品加工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中广阳与泉州善芳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供销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产品数量

鉴于长期供货合同的特殊性,本合同产品数量以中广阳的实际需要为标准,最终按照双方实际发生的供销数量结算。经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产品的总货值及运费之和不超过人民币18,000,000元。

2、供货期间

泉州善芳向中广阳供货的期间为1年,自2020年6月28日至2021年6月27日止,供货期间届满本合同自动终止。

3、合同价款及支付

考虑到原材料的价格随市场情况有变化波动,产品单价及结算价款以每次采购的订单为准,中广阳在每次采购订单发货前向泉州善芳支付该订单项下产品总货款的30%作为定金,并于该笔订单发货的次月20日前向泉州善芳支付剩余货款及运费。

双方以一个月为结算周期,在上一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3日内共同就上一个结算周期发生的采购订单、收货单、退货单等数据进行核对,结算周期具体起止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核对一致后出具双方共同盖章确认的结算单,并且由泉州善芳在5日内向中广阳开具与结算单金额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产品交付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约定之产品的交付方式为泉州善芳送货至中广阳指定的地点。具体程序为:中广阳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泉州善芳发出书面订单需求,订单应明确中广阳需要的产品型号、数量及送货时间,泉州善芳在接到中广阳的订单后应按通知的要求在中广阳指定的时间内将中广阳指定数量、型号的产品送到指定的地点。

5、检验及质量保证

泉州善芳保证向中广阳出售的产品符合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并在每次发货前对产品的型号、数量及质量进行清点和检查。泉州善芳发出的产品如有明显的外观或质量瑕疵(如:损坏、变质等),中广阳应当及时通知泉州善芳进行调换或退货。

6、退货

因泉州善芳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中广阳有权退货并要求泉州善芳退还全部货款。对于中广阳因泉州善芳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而发生经济损失的,泉州善芳在退还全部货款后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中广阳、泉州善芳违反本合同任何一条之约定,即视为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指一方无法控制的,致使该方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事件。若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该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四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尽其最大可能减少损失。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无需对因不能履行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不得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尝试恢复履行受影响的义务。

9.、其他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中广阳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的附件是构成本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其规定对合同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合同签订后,有助于增加中广阳的现金流,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和可持续经营能力。

四、重大风险提示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29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 2020年6月29日,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编号为“(2020)渝05破申327号”的《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称,债权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利建桥”或“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 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及何时能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

2020年6月2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通知书》,嘉利建桥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重庆嘉利建桥灯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办事处创业大道11号

法定代表人:黄玉明

经营范围:设计、生产、销售:汽车灯具及摩托车灯具、汽车配件及摩托车配件(均不含发动机)

(二)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在2019年9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申请人与公司签署了编号为10094-22号的《产品配套补充协议》、10094-31号的《摩托车零部件及过程材料开发协议》,约定公司向申请人以协议约定的价格采购摩托车零部件及过程材料。根据公司生产线耗用数量,每月底前申请人向公司开具对应增值税发票,以一个月为期限滚动支付货款。2020年4月,公司向申请人出具4月份摩托车业务组织数量金额汇总表,4月耗用申请人供应的零部件结算金额为563,149.06元。2020年4月27日,申请人足额向公司开具了对应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约定,公司应在申请人开具发票后一个月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截至目前已逾期未付款。

(三)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裁定书。申请人的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重整申请的相关进展情况。但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全力做好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对公司及债权人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法院受理了申请人提出的对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法院将指定管理人,债权人依法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公司董事会对于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重整程序以挽救债务人企业,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和恢复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

在法院受理审查案件期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的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在平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的方案,同时将积极争取有关方面的支持,实现重整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风险警示

(一)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

(二)公司股票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风险

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1条的相关规定,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重整的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三)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四)重整执行完毕后仍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如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可望避免连续亏损;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信息,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法院《通知书》。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6月30日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力帆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75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公告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编号:临2020-073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签订供销合同的公告

股票代码:000762 股票简称:西藏矿业 编号:临2020-009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国有股权变化暨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