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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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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紫光股份 股票代码:000938 公告编号:2020-047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0年6月29日(星期一)下午2时3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紫光展厅1-1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于英涛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9名,代表股份数1,303,112,32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86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名,代表股份数1,077,267,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31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4名,代表股份数225,845,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51%。

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徐扬和李静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董事会报告》

同意1,303,02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0%;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779,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69%;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2、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监事会报告》

同意1,302,979,8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98%;反对45,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5%;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737,4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225%;反对45,6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7%;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3、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303,02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0%;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779,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69%;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4、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同意1,303,021,6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30%;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779,1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469%;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8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8%。

5、审议通过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同意1,303,108,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865,9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1,302,937,7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866%;反对85,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6%;弃权89,11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695,3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78%;反对85,4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00%;弃权89,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2%。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清华控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及为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审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西藏紫光通信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清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计持有1,132,242,41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42%)作为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份为170,869,905股。

同意132,036,8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2733%;反对38,833,0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2,036,8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7.2733%;反对38,833,04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2.726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303,108,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865,9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申请厂商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303,108,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97%;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0,865,98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3,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63,210,34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9379%;反对39,901,98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6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30,967,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76.6477%;反对39,901,9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352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扬、李静

3、结论性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