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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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20-06-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03 证券简称:海亮股份 公告编号:2020-038

债券代码:128081 证券简称:海亮转债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或“公司”)副总经理王盛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王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编号为:【2020】5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王盛:

你于2019年9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卖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亮股份”)股票96,375股,占海亮股份总股本的0.0049%,交易金额103.08万元。你作为海亮股份副总经理,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于2020年7月10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1、公司已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王盛先生,王盛先生表示接受浙江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王盛先生已经深刻反省并会引以为戒,会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会按照规定于2020年7月10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

2、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并要求各相关人员自身及其家属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浙江证监局《关于对王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50号)。

特此公告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