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转175版)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7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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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0年6月9日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9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621,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2,1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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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等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相关规定自行判断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华安证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51-65161539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证券代码:600909 证券简称:华安证券 公告编号:2020-046
证券代码:110067 证券简称:华安转债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调整华安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华安转债调整前的转股价格:人民币8.77元/股
华安转债调整后的转股价格:人民币8.67元/股
华安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的实施日期:2020年7月6日
2020年6月9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2019年末总股本3,621,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62,100,000.00元,占2019年度合并口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2.67%,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
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公开发行了28,000,0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华安转债”,代码“110067”)。根据《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在华安转债发行后,当公司派送现金股利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派送现金股利:P 1= P0-D;
其中:P 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前述规定,因公司2019年度权益分派,华安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来的人民币8.77元/股调整为8.67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将于2020年7月6日(除权除息日)生效。
特此公告。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报告书摘要
上市公司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交易所
股票简称:华安证券
股票代码:600909
收购人:安徽省国有资本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868号琥珀新天地东苑1号楼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华山路808号徽盐世纪广场A座
通讯方式:0551-62853052
一致行动人: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6号能源大厦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6号能源大厦1215室
通讯方式:0551-62225942
一致行动人:安徽交控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高速高科技产业园区内11#研发楼
通讯地址: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高速高科技产业园区内11栋
通讯方式:0551-65722607
一致行动人: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合肥市马鞍山路76 号能源大厦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76 号能源大厦9层
通讯方式:0551-62225806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6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摘要。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摘要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在华安证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摘要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未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华安证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签署本报告书摘要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收购指安徽国控集团、皖能集团、安徽交控资本于2020年6月28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约定,各方于华安证券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安徽国控集团的意见为准,《一致行动人协议》生效后,安徽国控集团实际控制的表决权占华安证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37.02%,构成安徽国控集团对华安证券的收购。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各方已分别做出决议,批准本次收购的相关事项,并同意签署相关协议。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收购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摘要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收购人及一致行动人承诺本报告书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的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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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收购人介绍
一、收购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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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购人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省国资委持有安徽国控集团100%的股权,系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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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购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核心子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核心子公司基本情况及经营业务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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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合营、联营公司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无合营企业,主要联营企业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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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购人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收购人的主要业务
安徽国控集团成立于1999年,为安徽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改革试点单位,主要承担国有资产运营处置、国有股权管理、国有资本投融资等三大战略任务。收购人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更好地服务安徽省产业转型升级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收购人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收购人2017年、2018年和2019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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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购人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及其诉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六、收购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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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收购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除控制华安证券37.02%表决权外,收购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八、收购人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收购人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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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收购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二节 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及一致行动安排
收购人与皖能集团、安徽交控资本、皖能电力均为安徽省国资委控制企业。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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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人与皖能集团、安徽交控资本于2020年6月28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约定,各方于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中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出现意见不一致时,以安徽国控集团的意见为准。
二、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一)皖能集团
1、皖能集团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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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皖能集团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省国资委持有皖能集团100%的股权,系皖能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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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皖能集团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核心子公司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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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参股的主要公司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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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皖能集团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皖能集团主要业务
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经省政府授权负责省内电力及其他能源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投资管理,代表省政府负责对电力等能源项目进行投资经营管理,对建设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以征收和拨付的电力建设基金及国有资产增值积累形成实收资本金。
(2)皖能集团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皖能集团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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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皖能集团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及其诉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皖能集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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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皖能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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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8、皖能集团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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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二)安徽交控资本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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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徽交控资本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集团持有安徽交控资本100%的股权,系安徽交控资本的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为安徽交控资本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资本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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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徽交控资本的控股股东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资本的控股股东安徽交控集团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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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徽交控资本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主要业务
安徽交控资本成立于2017年1月 ,为安徽交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作为交控集团实施资本运作、产业投资和新业务孵化的核心平台,公司主营业务包括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证券投资、企业并购重组、项目融资、受托资产管理、类金融实业经营等。
(2)最近三年财务状况
安徽交控资本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的财务状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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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徽交控资本最近五年是否受过处罚及其诉讼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资本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6、安徽交控资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资本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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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7、安徽交控资本及其控股股东安徽交控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1)安徽交控资本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资本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2)安徽交控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集团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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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集团不存在其他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8、 安徽交控资本及安徽交控集团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1)安徽交控资本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资本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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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资本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2)安徽交控集团持股5%以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集团除了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徽交控资本持有如前所述的金融机构外,其持股5%以上的其他金融机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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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安徽交控集团不存在其他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三)皖能电力
1、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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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皖能电力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集团直接和间接持有皖能电力56.74%的股权,系皖能电力的控股股东,安徽省国资委为皖能电力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电力的股权控制关系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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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皖能电力控股股东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皖能电力的控股股东是皖能集团。皖能集团控制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情况详见本节之“二、 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一)皖能集团”之“3、皖能集团主要下属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4、皖能电力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1)主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