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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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2020-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68 证券简称:中铝国际 公告编号:临2020-056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8日、2020年1月11日发布《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32)、《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05),披露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六冶金建设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诉长葛市宏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基伟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情况。2020年9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豫10民初58号),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城建设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9年4月25日将宏基伟业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判令宏基伟业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欠款89,432,324.00元、利息4,471,616.20元(利息按照年利率12%暂计算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本息暂计93,903,940.20 元,工程款的利息请求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依法判令长城建设在宏基伟业欠付的89,432,324.00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长葛市葛天大道中段北侧的长葛钻石城A区27#-31#楼高层建筑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宏基伟业承担。

2020年1月8日,长城建设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诉讼请求变更为:

(一)依法判令宏基伟业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56,215,488.88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18年11月19日请求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

(二)依法判令长城建设在宏基伟业欠付的56,215,488.88元工程款范围内对其承建的位于长葛市葛天大道中段北侧的长葛钻石城A区27#-31#楼高层建筑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本案保全担保费25,354.06元,鉴定费850,000元由被告宏基伟业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宏基伟业承担。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9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19)豫10民初58号),判决如下:

(一)宏基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建设工程款50,347,871.14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自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7月17日以23,354,575.416元作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自2019年7月18日起,以50,347,871.14元为计算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

(二)宏基伟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长城建设鉴定费850,000元;

(三)长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河南众惠(2020)质鉴字第210号鉴定意见书指出的属于其施工范围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

(四)长城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宏基伟业提供长葛宏基钻石城A27#、A28#、A29#、A30#、A31#楼全部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五)驳回长城建设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宏基伟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及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金。

本诉案件受理费382,755元,由宏基伟业承担293,965元,由长城建设承担88,7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0,275元,由宏基伟业承担。保全费5,000元,由宏基伟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案件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8日

● 报备文件

《民事判决书》((2019)豫10民初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