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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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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0-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简要内容:唐山三友盐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友盐化”或“转让方”)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河北永大食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大食盐”或“标的公司”)42.14%股权及1,000万元债权。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公开摘牌方式参与三友盐化本次股权及债权转让,拟成交价格为1,357.13万元。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仍需河北产权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产权市场”)对公司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与三友盐化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本次交易能否达成以及最终成交金额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述

2020年8月28日,湖南盐业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河北永大食盐有限公司42.14%股权及1,000万元债权”国有资产公开转让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参与“河北永大食盐有限公司42.14%股权及1,000万元债权”国有资产公开转让项目的竞拍。具体成交价格及认购股份数以最终竞拍及签署的正式协议为准。本次交易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该竞拍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公司审慎判断,公司决定对上述决议事项暂缓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暂缓披露的内部登记审核程序。

截至2020年9月15日(挂牌截止日),公司已按河北产权市场的规定提交了报名登记资料并已缴纳保证金。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对方为三友盐化,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唐山三友盐化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唐山海港开发区大清河

主要办公地点:唐山海港开发区大清河

法定代表人:李瑞新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原盐生产及销售本公司产品;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普通货运,货运站(场)经营;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及粉尘类污染商品除外);土石方工程;装卸搬运;货物绑扎;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煤炭及制品(无储存)批发;水产品、金属及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制品、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线电缆、钢材、建材、橡胶及塑料制品、五金产品、电子产品、针织品、纺织品、兽药、饲料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零售;正餐服务;废旧生活用品回收与利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友盐化主要股东如下:

三友盐化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友盐化最近三年主要从事原盐的生产与销售,是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00409)盐化板块的重要组成单位。

根据《唐山三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三友盐化2019年末资产总额为34,194.90万元,资产净额为16,039.92万元,2019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70,577.14 万元,净利润为1,907.90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三友盐化持有的永大食盐42.14%股权,以及三友盐化应收永大食盐的1,000万元债权。永大食盐的其他基本情况如下: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北永大食盐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4年2月24日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地点:唐山海港开发区大清河

主要办公地点:唐山海港开发区大清河

法定代表人:杨金喜

注册资本:4,200万元

主营业务:食盐的生产与销售

收购完成前永大食盐的股权结构:

根据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永大食盐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喜审字(2020)第01241号),以及永大食盐未经审计的2020年1-6月财务报表,永大食盐2019年度及2020年1-6月的主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标的公司产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未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不存在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二)标的公司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的评估依据为:根据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0706号),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20年3月31日,本次评估同时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进行评估,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前提和满足评估目的,选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果,认定永大食盐净资产评估值847.47万元,增值额319.45万元,增值率60.50%,具体评估结果详见下表:

单位:万元

根据以上评估结果,永大食盐无形资产的增值率超过30%,增值额为228.75万元,主要系永大食盐持有的一宗48,668.18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市场价值较入账价值增值所致。

(三)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本次交易包含债权债务转移安排。

截至2020年3月31日,永大食盐应付三友盐化款项共计5,539.68万元,包括资金拆借款3,345.00万元、拆借款利息187.01万元、原料款1,896.21万元和电费111.45万元。

根据公开挂牌披露信息,意向受让方需:(1)在受让三友盐化持有的永大食盐42.14%股权的同时,一并受让三友盐化应收永大食盐的1,000万元债权;(2)同意永大食盐与三友盐化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永大食盐拖欠三友盐化的剩余债务自本次股权转让摘牌且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第4年起开始偿还,2028年内清偿完毕。

交易完成后:(1)公司应收永大食盐1,000万元债权,该笔债权是否及何时能够收回需视永大食盐财务状况而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2)永大食盐需按照还款协议的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摘牌且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第4年起向三友盐化偿还全部应付款项,2028年内清偿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永大食盐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作为永大食盐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其承担责任。

(四)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合理性分析

根据公开挂牌披露信息,交易标的挂牌价格为1,357.13万元,其中:(1)标的公司42.14%股权的挂牌价格为357.13万元,与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0)第10706号)中对相应股权的评估结果一致;(2)1,000万元债权为转让方应收标的公司的债权,挂牌价格为账面余额1,000万元。如果本项目形成竞价,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属于股权价格的溢价。上述定价具备公平合理性。

四、交易合同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由于摘牌程序尚未完成,截至目前公司尚未签订相关协议。公司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协议签订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涉及收购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者自筹资金,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不会与关联人产生同业竞争,也不会影响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上的独立性。

六、收购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收购资产的目的

永大食盐在区域位置、资源禀赋等方面,与公司具有较强互补性和协同性,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做大做精做强。目前,公司的食盐生产基地主要位于中部及东南地区,尽管盐改后食盐销售区域限制放开,但受销售半径影响,公司产品较难辐射至其他区域,而永大食盐地处河北省唐山市,在华北及东北地区拥有较好的渠道布局和较强品牌影响力,有利于公司完善区域布局;此外,永大食盐专注海盐产品,特别在精制海盐系列产品拥有领先布局,有利于公司完善产品组合。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战略布局,有助于公司在互补协同发展中提升综合竞争力,将为公司发展带来新的契机和支点,是继续深化“三个转变”战略目标的有效举措。

(二)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永大食盐财务指标占公司相应指标的比例较小,若完成收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存在一定影响。同时,永大食盐将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其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也不存在对外担保、委托理财等事项。

七、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仍需河北产权市场对公司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与三友盐业签署股权及债权转让协议书。本次交易能否达成以及最终成交金额尚不确定,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 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20-017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或“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书面通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4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住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徐显丰,男,1961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能润、徐显丰超比例持有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股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均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能润、徐显丰有关违法的主要事实如下:

一、广东能润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情况

(一)账户基本情况

“张某清”证券账户于2010年1月11日在安信证券梅州新中路营业部开立,资金账号为48000031569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262562926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39150378。

“龙某1”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2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2301,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345620344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89522774。

“龙某2”证券账户于2019年4月7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412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8013607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1015866。

“苏某生”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1736,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73381073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08673015。

“杨某婷”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1742,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68026765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50345577。

“彭某秀”证券账户于2019年3月24日在平安证券广东分公司开立,资金账号为321219011709,下挂一个上海股东账户A468077350和一个深圳股东账户0121281935。

(二)广东能润借用“张某清”等6个个人证券账户

2019年3月以来,广东能润借用“张某清”“龙某1”“龙某2”“苏某生”“杨某婷”“彭某秀”等6个个人证券账户买入“梅雁吉祥”股票。上述6个证券账户的交易决策均由广东能润作出,主要通过广东能润办公电脑进行股票交易决策和下单;资金来源均指向广东能润。截至调查日,广东能润仍控制使用上述证券账户。

二、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2019年2月,广东能润与徐显丰口头达成一致协议,提议徐显丰买入“梅雁吉祥”股票,目的是根据广东能润的安排在梅雁吉祥股东大会上分别行使投票权,赞成广东能润提交的梅雁吉祥董事、监事人选方案,协助广东能润举牌梅雁吉祥并参与上市公司经营。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2月21日期间,广东能润利用“广东能润”证券账户累计买入“梅雁吉祥”股票94,688,890股,占总股本的4.99%;2019年3月以来,广东能润控制使用“广东能润”“张某清”“龙某1”“龙某2”“苏某生”“杨某婷”“彭某秀”等7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股票。徐显丰于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15日期间控制使用“徐显丰”“胡某轩”2个证券账户集中买入“梅雁吉祥”股票。

基于广东能润与徐显丰的上述安排,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10月23修订,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能润与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广东能润、徐显丰控制使用“广东能润”等9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超5%未依法披露及限制期内交易情况

2019年3月1日14:12:07,“胡某轩”证券账户买入成交“梅雁吉祥”股票448,000股,账户组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票95,136,89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达5.01%,但未及时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截至同年4月24日,账户组合计持有股票占“梅雁吉祥”总股本8.02%。

2019年3月1日14:12:08至2019年4月24日,广东能润和徐显丰继续交易“梅雁吉祥”股票,累计买入63,461,791股,买入成交金额合计265,653,504.14元,累计卖出6,080,001股,卖出成交金额合计26,328,558.17元,买卖成交金额合计291,982,062.31元。截至调查日,账户组违规增持“梅雁吉祥”股票57,381,790股,处于亏损状态。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开户资料、交易资料、银行流水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能润、徐显丰作为一致行动人,在2019年3月1日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未及时履行报告及披露义务,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参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鉴于适用2019年《证券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广东能润、徐显丰在限制期内交易“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限制期内交易的违法行为。广东能润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梅雁吉祥”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19年《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反规定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

一、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3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处以3万元罚款。

二、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徐显丰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梅雁吉祥”股票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90万元罚款,其中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处以17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处以20万元罚款。

三、依据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股票的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综上,对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0万元罚款;对徐显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868 证券简称: 梅雁吉祥 公告编号:2020-018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大股东持有权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更正属于第一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等导致的持股数量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情况。

●本次权益更正未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更正的基本情况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雁吉祥”或“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收到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书面通知:因广东能润与自然人徐显丰构成一致行动人,且广东能润与徐显丰共同控制的6个账户持有“梅雁吉祥”的股份,多个账户合并计算后导致广东能润持有“梅雁吉祥”股份的数量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更正的具体情况

广东能润、徐显丰及其他账户持有“梅雁吉祥”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至2020年9月15日,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梅雁吉祥”股票135,500,173股,占梅雁吉祥总股本的7.14%,与一致行动人徐显丰及上述账户合并计算后,合计持有“梅雁吉祥”的股份的数量为192,941,807股,占“梅雁吉祥”总股份的10.16%。

三、所涉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更正属于第一大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等导致的持股数量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情况。权益更正后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仍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

本次权益更正事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广东能润公司将最迟在2020年9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内蒙古鄂尔多斯东胜区罕台羊绒工业园区行政中心8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王臻女士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董事长王臻女士、副董事长赵魁先生、董事张奕龄先生、李中秋先生、张晓慧先生、独立董事史哲女士、康喜先生、卢淑琼女士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董事郭升先生以现场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均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3、公司财务总监刘建国先生、董事会秘书郭升先生、总经理助理王贵生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副总经理王鹏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怀宽、徐景燕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大会人员的主体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故大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未出现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2号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并由公司董事长李云孝先生主持。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13人,代表股份409,257,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656,667,000股)的比例为62.3234%。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0人,代表股份295,261,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4.963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13,995,1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7.3597%;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4人,代表股份21,987,7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48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会议进行补选的董事候选人张平仙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钟山律师、陈禄生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认真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张平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因公司原董事魏志斌女士已辞去董事职务,本次会议同意补选张平仙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补选一名董事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十一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四名,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95 证券简称:鄂尔多斯 公告编号:临2020-044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002300 股票简称:太阳电缆 公告编号:2020-028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27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并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15日(星期二)下午14:30 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出席现场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现场会议参加表决,股东委托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2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保税南区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

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165,558,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872%(公司在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股份总数为372,147,970股,系公司总股本396,662,205股减去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24,514,235股计算得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36,803,2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60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8,755,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68%;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监高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163,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2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408,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99%;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755,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2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增补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同意增补选举王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为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558,3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9,163,9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汪琛律师、汪祝伟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1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15日14:45在北京市朝阳区正大中心北塔30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霍东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30,248,1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3.26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6,829,2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65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41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0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41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418,9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10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列席现场会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拟与关联方及专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产业基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1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248,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0,248,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41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0-090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20-047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河北永大食盐有限公司42.14%股权及1000万元债权竞拍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929 证券简称:湖南盐业 公告编号:2020-092

债券代码:110071 债券简称:湖盐转债

湖南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河北永大食盐有限公司42.14%股权及1000万元债权竞拍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