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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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0-09-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2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9月1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本公司办公楼四楼会议室(江苏省徐州市维维大道300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孟召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总经理赵惠卿、副总经理曹荣开、张明扬、孙欣及财务总监赵昌磊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拟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拟为子公司粮食收储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翟耸君、韩天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