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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0-10-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ST岩石 公告编号:2020-069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问询函》沪证监公司字(2020)22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问询函》的要求,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如下:

一、公告显示,称2016年三季度后失去对荆门汉通的控制,请公司详细说明自2016年以来公司对荆门汉通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董事委派、参与经营、获取经营财务信息等方面的进展变化及现状。请公司说明对取回控制权、获得知情权等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以及2016年以来公司对荆门汉通股权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具体依据。并请年审会计师说明2016年以来历年对荆门汉通股权的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及依据等的情况及提供相应审计底稿。

回复:

(一)自2016年以来公司对荆门汉通持股比例、表决权比例、董事委派、参与经营、获取经营财务信息等方面的进展变化及现状

1、公司对荆门汉通持股比例为42%

2016年以来,公司对荆门汉通持股比例为42%。

荆门汉通各股东出资及持股比例如下:

2、公司对荆门汉通表决权比例下降至50%以下

2015年12月30日,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公司签署了《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表决权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柯塞威信息将其持有的荆门汉通40%股权的表决权委托给公司行使。《委托书》未限定委托权期限,但约定委托方有权撤销本委托,撤销委托的通知到达受托人时,委托的撤销即时生效。

2016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柯塞威信息出具的《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关于决定撤销委托表决权的通知》,柯塞威信息决定撤销其持有的荆门汉通40%股权的表决权委托。在柯塞威撤销上述委托权之后,公司持有荆门汉通股权及表决权下降至42%,在股东会的表决权已低于50%。

3、公司无法向荆门汉通委派董事

2016年7月18日,根据公司提议,荆门汉通召开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提出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改选公司董事会的议案》,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提名的张佟、吴延坤增补为荆门汉通董事。但是荆门汉通以种种理由托词迟迟不对上述事项进行工商备案。2016年11月8日,公司提名并已经通过荆门汉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上述两名“董事”赴荆门汉通联系工作,在向荆门汉通门卫出示了公司介绍信、亮明人员身份之后,仍无法进入荆门汉通开展工作。

因此,公司向荆门汉通委派的董事,既不能在工商管理部门得到备案,也无法到荆门汉通履行相关职责。

4、公司无法参与荆门汉通任何经营活动

荆门汉通的相关活动,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公司无法参与,更无从控制,突出的表现就是对荆门汉通相关资产1号、2号土地的处置,荆门汉通私自处置,在公司董事会、荆门汉通股东会作出决议之后,荆门汉通以种种借口拖延纠正,拒不解决上述问题。

5、公司无法获取荆门汉通的经营财务信息

自2016年三季度起,荆门汉通的管理人员、普通员工拒不配合公司及公司所聘请中介机构有关财务报告的披露筹备工作,同时鲜言拒绝与公司及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任何形式的沟通,致使公司失去了对荆门汉通的基本知情权。

综上所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一一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的规定,公司自2016年三季度后实际上已失去对荆门汉通的控制。

(二)公司说明对取回控制权、获得知情权等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以及2016年以来公司对荆门汉通股权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具体依据

1、公司对取回荆门汉通控制权、获得知情权采取的必要措施

自2016年三季度后,公司已失去荆门汉通的控制权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知情荆门汉通的经营情况,取得其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曾于2017年、2018年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人员前往荆门汉通沟通获取财务资料,但荆门汉通管理层、工作人员均拒绝配合。

公司为与荆门汉通取得联系,已向人民法院诉请获得股东知情权,并通过诉讼程序,取得少量关于荆门汉通的财务资料,经审计机构评估,通过司法程序途径所取得的财务资料不足以支撑正常的审计程序。由于荆门汉通拒不履行判决,致使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无法落实。

2、2016年以来公司对荆门汉通股权的会计处理情况及具体依据

(1)荆门汉通失控后,公司对荆门汉通的投资因不具有控制、重大影响及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特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第二条的规定,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范围,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一长期股权投资》第三条规定的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第3号)的相关规定列报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因此,公司于2016年对荆门汉通的相关账务处理由“长期股权投资”调整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具有合理性。公司2016年年报将荆门汉通不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合并确认的投资亏损已经超过投资成本1.33亿。

(2)鉴于公司已对荆门汉通失去控制,无法掌握荆门汉通主要资产和负债情况,同时荆门汉通经营业务也处于停滞状态,预期无法为公司带来现金流入。出于谨慎性考虑,公司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第3号)的相关规定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具有合理性。

公司于2016年10月在对荆门汉通失去控制前,公司合并报表确认的荆门汉通净资产为-42,387,358.73元,按公司持股比例42%计算为-17,802,690.67元。公司对荆门汉通失去控制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且确认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为0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第3号)的相关规定,对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故公司将已确认的超额亏损-17,802,690.67元冲回产生收益17,802,690.67元。

(3)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保值》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衔接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年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方式,确定了三个主要的计量类别: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考虑自身业务模式,以及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特征对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调整。在2019年1月1日,将荆门汉通股权投资1.33亿元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类投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至今,荆门汉通处于歇业状态,已无实际经营,财务人员不在岗位,且荆门汉通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对荆门汉通失去控制权的情况尚未得到任何改善,亦不能对荆门汉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于2019年1月1日,将原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1.33亿元由未分配利润科目调整至其他综合收益科目。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一荆门汉通期末账面价值为0元。

综上所述,公司对荆门汉通股权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年审会计师说明2016年以来历年对荆门汉通股权的审计程序、审计结论及依据等的情况及提供相应审计底稿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核查程序及结论:

1、2016年报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荆门汉通股权的审计程序如下:

(1)了解公司失去荆门汉通控制权提供的资料,如历次关于此事项的公告;财务总监张佟、董事会秘书吴延坤赴荆门汉通落实情况工作汇报;兼任荆门汉通董事职务的公司财务总监李艳辞职资料等;

(2)了解公司基于控制权、股东知情权、汉达汉佳股权等与荆门汉通一系列的法律诉讼资料;

(3)了解原荆门汉通1#、2#地块等转出的情况及土地面临闲置可能被政府处罚的情况;

(4)了解荆门汉通财务状况及公司基于此做出的股权公允价值判断资料;

(5)检查公司对荆门汉通失去控制权后的账务处理(将其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133,000,000.00元,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133,000,000.00元后公允价值为0.00元)及列报准确性及合理性。

经审计,我们对公司2016年报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其中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

如匹凸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八)所示,本期对原控股子公司荆门汉通失去控制并且也不具备重大影响,匹凸匹公司将该投资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基于荆门汉通的经营及财务状况的最新变化,匹凸匹公司根据荆门汉通持续运营所需的后续资金投入情况判断,荆门汉通预计将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清算风险。匹凸匹公司对荆门汉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测算,荆门汉通2016年10月末已资不抵债,持有的42%股权已不具备价值,转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为0.00元。

如匹凸匹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五、(五)所示,荆门汉通在缺乏后续资金投资能力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未开发的1、2号地块均面临被政府收回的风险,其他资产存在一定的变现价值。由于荆门汉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已经低于优先债务,荆门汉通已无力承担一般债务,匹凸匹公司对荆门汉通的应收款项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经匹凸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在2016年度财务报告中对应收荆门汉通126,653,580.00元债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由于荆门汉通的资产主要为剩余未销售房产,其变现金额受销售形式、销售时间的影响较大(匹凸匹公司采用的是快速变现折价(按5.6折)的测算方法),故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未开发的1、2号地块均面临被政府收回的风险,故荆门汉通的投资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具有不确定性。

由于上述事项中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具有不确定性,我们无法确认匹凸匹公司判断对荆门汉通42%股权的公允价值为0.00元及对应收荆门汉通126,653,580.00元债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准确性。

2、2017年报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荆门汉通股权的审计程序如下:

(1)评价并测试了管理层复核、评估和确定股权价值判断的内部控制,重点包括有关识别减值客观证据的控制;

(2)检查了管理层对股权价值可回收性评估的相关支持性证据,包括荆门汉通的背景及信用历史、根据经营及现金流状况分析其还款能力、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外部律师询证函回函、核对显示荆门汉通出现了重大的财务困难情况的证据以验证管理层的解释,评估了管理层股权价值判断的方法和计算是否适当;

(3)针对2016年度出具保留意见所涉及的判断,我们补充执行了如下的程序:

获取了岩石股份与荆门汉通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诉讼案件的资料,并与案件代理律师进行了沟通确认;

获取了管理层对荆门汉通在目前现状下可变现价值的评估,并通过补充执行以下程序对管理层的评估进行分析:

1)对荆门市漳河新区的相关政府部门实施了访谈,核实了荆门汉通的经营现状及未开发的1、2号地块均面临被政府无偿收回的风险,核实了荆门汉通欠缴税款可能面临的资产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2)评估管理层对于荆门汉通股权价值做出的假设的适当性。

我们在上述工作中取得的相关证据能够支持管理层在股权价值判断中所使用的判断及关键假设。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酒股份对荆门汉通相关事项的列报与披露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对2017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2018年报

我们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就荆门汉通事项进行讨论,了解到情况与上一年度无特殊变化,由于无人配合未能去现场获取更进一步的证据。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荆门汉通股权的审计程序如下:

(1)在网上下载企查查中荆门汉通的企业信用报告,检查有无与以前年度新增的信息资料;

(2)检查了公司2018年度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外部律师询证函回函;

(3)了解闲置土地近况,评估管理层对于荆门汉通股权价值做出的假设的关键参数与上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酒股份对荆门汉通相关事项的列报与披露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对2018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2019年报

我们与公司管理层、治理层就荆门汉通事项进行讨论,了解到情况如上一年度无特殊变化,由于无人配合未能去现场获取更进一步的证据。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对荆门汉通股权的审计程序如下:

(1)在网上下载企查查中荆门汉通的企业信用报告,检查有无与以前年度新增的信息资料;

(2)检查了公司2019年度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对外部律师询证函回函;

(3)了解闲置土地近况,评估管理层对于荆门汉通股权价值做出的假设的关键参数与上期相比是否有重大变化;

(4)公司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与原准则的差异追溯调整2019年报告期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我们检查了公司重分类及列报,认为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经核查,我们认为贵酒股份对荆门汉通相关事项的列报与披露符合会计准则规定,对2019年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二、公司公告称荆门汉通私自处置核心资产“1号地块”和“2号地块”,目前上述资产权属在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名下。请公司说明荆门汉通所持上述两家公司股权比例和状态、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请公司详细说明上述核心资产目前基本状况、具体面积和所处方位、开发进展及可能的市场价值等情况。请公司明确说明上述核心资产对本次荆门汉通股权拍卖的影响和重要性占比。

回复:

(一)荆门汉通所持上述两家公司股权比例和状态、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1、荆门汉通所持上述两家公司股权比例和状态

2016年3月28日,经过荆门汉通董事会批准,荆门汉通以自有资金设立了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门汉达”)及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汉佳”)两个全资子公司,荆门汉达注册资本为2,000.00万元人民币,湖北汉佳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人民币。

由于荆门汉通资金短缺,自1号地块(包括荆国用〔2016〕第2257号、荆国用〔2016〕第2258号、荆国用〔2016〕第22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2号地块(荆国用〔2016〕第22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取得后一直未进行开发,超过了开发期限并构成土地闲置,当时已被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漳河新区分局下文(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漳河新区分局于2015年9月15日下发了《关于限期处置闲置土地的函》)限期动工建设,否则依法收回。为避免上述土地被依法收回,荆门汉通寻求多种合作途径,盘活土地资源,设立了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和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

为避免构成土地闲置被政府依法处置,造成经济损失,荆门汉通决定:由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6,000.00万元到荆门汉达,由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形式增资3,000.00万元到湖北汉佳。增资完成之后,荆门汉通持有荆门汉达和湖北汉佳的股权比例均降至25%。上述增资事项已于2016年6月28日在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截至本回复出具之日,荆门汉通持有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2、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6年7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要求管理层责令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撤销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及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增资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作为荆门汉通的控股股东,荆门汉通全资子公司引进外部股东,应征得我公司事先同意并须经过必要的资产评估程序,在未经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引进外部股东,我公司不予认可。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全体投资者的利益,董事会要求管理层责令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撤销荆门汉达及湖北汉佳增资事项。

2016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6年7月11日获得了《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立案通知书》。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系请求判令确认荆门汉通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荆门汉通2016年董事会决议》、《荆门汉达股东决定》、《湖北汉佳股东决定》无效;请求判令荆门汉通向荆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依据前述董事会决议、股东决定作出的变更登记(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098号)。

2016年11月21日,公司收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16)鄂0802民初1262号,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142号)。

2016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6年7月14日获得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系请求判决被告二荆门汉通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4,400.00万元整;请求判决被告一鲜言、被告三荆门汉达、被告四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118号)。诉讼请求之二系请求判决被告二荆门汉通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400.00万元整;请求判决被告一鲜言、被告三湖北汉佳、被告四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6-119号)。

2017年9月18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5号和《民事裁定书》(2016)沪01民初156号,裁定结果为驳回原告的起诉(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7-092号和临2017-093号)。

2018年6月8日,公司分别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并于2018年6月11日获得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通知书》。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系请求判令被告一鲜言赔偿第三人荆门汉通损失16,137.00万元(具体以法院委托的评估结果为准);判令被告二荆门汉达、被告三深圳柯塞威大数据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鲜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8-034号)。诉讼请求之二系判令被告一鲜言赔偿第三人荆门汉通损失5,871.00万元(具体以法院委托的评估结果为准);判令被告二湖北汉佳、被告三深圳柯塞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一鲜言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等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8-035号)。

2019年6月7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1078号和《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初1079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9-035号和临2019-036号)。

2019年2月1日,公司分别向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9年2月2日获得了受理。公司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之一系判令确认被告荆门汉达于2016年6月27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该决议被判令无效后,荆门汉达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9-007号)。诉讼请求之二系判令确认被告湖北汉佳于2016年6月27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无效;该决议被判令无效后,湖北汉佳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撤销变更登记手续;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司临时公告:临2019-008号)。

截至目前,该诉讼还未开庭审理。

(二)上述核心资产目前基本状况、具体面积和所处方位、开发进展及可能的市场价值等情况

1、上述核心资产目前基本状况、具体面积和所处方位

荆门汉通通过子公司荆门汉达与湖北汉佳持有1号地块(包括荆国用〔2016〕第2257号、荆国用〔2016〕第2258号、荆国用〔2016〕第225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2号地块(荆国用〔2016〕第2218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合计面积达461,595.98平方米。

2、开发进展

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位于荆门市深圳大道以南三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号分别为:荆国用(2016)第2257号、荆国用(2016)第2258号、荆国用(2016)第2259号。现已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两年,被国土部门通知缴纳土地闲置费2,517.09万元、欠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漳河新区分局违约金18,002.86万元、欠漳河新区地税局税款滞纳金445.34万元及依法无偿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位于荆门市响岭路以西一宗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号为:荆国用(2016)第2218号。现已超过约定动工期限满两年,被国土部门通知缴纳土地闲置费944.88万元、欠荆门市国土资源局漳河新区分局违约金6,758.02万元、欠漳河新区地税局税款滞纳金175.57万元及依法无偿收回该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2家子公司土地使用权尚处于查封期,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土地使用权尚未被国土部门收回。

3、市场价值测算

本次公司出让荆门汉通42%股权,部分资产是持有荆门汉达与湖北汉佳25%股权,子公司核心资产的价值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体现在荆门汉通的财务报表中。

(1)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

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2)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上述2项长期股权投资的主要资产为土地使用权。

经公司咨询专业人士,根据土地的实际情况,采用市场法进行估值测算。根据替代性原则,选取近期同一供需圈内的多个可比交易案例进行参考,具体测算过程如下:

本次选取汉达实业与湖北汉佳附近、近期的类似交易案例进行比较分析,在选取案例的时候剔除极高(地王)、极低(不具备可比性、偏远)的交易案例进行估算;本次对年期、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进行分析,由于估价土地有被查封、被依法回收的可能性、被征收土地闲置费、欠税局违约金、需要支付拆迁款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进行了可能的市场价值估算。

经估算,待估宗地的楼面单价为702元/平方米,也符合目前地块周边成交的市场楼面单价区间。根据容积率1.6测算,待估宗地的地面单价为1,123元/平方米。因此,1号地块335,611.98平方米土地估值为37,695.94万元;2号地块125,984平方米土地估值为14,150.52万元。

对于其他往来及负债类科目,因公司歇业等条件的限制,以取得的账面值进行测算。

荆门汉达实业有限公司股权可能的市场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湖北汉佳置业有限公司股权可能的市场价值如下:

单位:万元

因此,长期股权投资可能的市场价值约为1,316.65万元。

(三)上述核心资产对本次荆门汉通股权拍卖的影响和重要性占比

荆门汉通已经处于经营停滞状态,面临巨额债务和欠缴税款,其主要资产由于未按期开发可能面临政府收回的风险。2017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荆门汉通法定代表人鲜言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操纵股价案处以34.7亿元罚没款(详见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9号)。由于荆门汉通自身经营持续亏损,缺乏融资能力,实际控制人已陷入实质上的破产状态,不具备为荆门汉通提供资金支持或融资担保的能力,而荆门汉通的持续运营及1号、2号地块后续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公司根据荆门汉通持续运营所需的后续资金投入情况判断,荆门汉通预计将不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面临清算风险。公司对荆门汉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测算,即使将上述预测的长期股权投资可能的市场价值体现在荆门汉通的财务报表中,荆门汉通的净资产还是资不抵债。

因此,虽然上述核心资产对本次荆门汉通的股权拍卖构成一定的影响,但公司更要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公司公告称本次资产处置未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拍卖底价为0元且该事项仅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请公司说明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荆门汉通股权的具体原因,拍卖方式处置股权是否可能侵害荆门汉通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相关权益、是否存在潜在诉讼风险并请提供具体法律依据。请公司明确说明本次资产处置未经资产评估且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损害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决策权等合法权益。

回复:

(一)采用拍卖方式处置荆门汉通股权的具体原因,拍卖方式处置股权是否可能侵害荆门汉通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相关权益、是否存在潜在诉讼风险并请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1、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荆门汉通股权的具体原因

(1)相关资产无法履行正常的审计、评估程序

公司为与荆门汉通取得正常联系,曾向人民法院诉请获得股东知情权。2017年9月20日,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802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1、荆门汉通提供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22日止的全部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科目余额表、序时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和合同台账及相应合同原件供公司查阅;2、荆门汉通在公司及所聘请之会计师事务所查阅会计账簿时,安排相关人员予以协助。由于荆门汉通拒不履行判决,致使公司的股东知情权无法落实。

自2016年三季度后,公司已失去荆门汉通的控制权且无法通过正常途径知情荆门汉通的经营情况,取得其财务会计资料。公司曾于2017年、2018年委托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工作人员前往荆门汉通沟通获取财务资料,但荆门汉通管理层、工作人员均拒绝配合。

虽然公司已向人民法院诉请获得股东知情权,并通过诉讼程序,取得少量关于荆门汉通的财务资料,但经审计机构评估,通过司法程序途径所取得的财务资料不足以支撑正常的审计程序。

(2)由于公司失去对荆门汉通的控制权,如实施股权整体转让或资产重组等方案无法履行正常的审议程序

公司虽然是荆门汉通的第一大股东,但已经无法实际控制荆门汉通,且无法行使基本的股东权利。荆门汉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系荆门汉通的另一股东深圳柯塞威的实际控制人鲜言,同时,鲜言对成都万泰也具有事实上的影响力,成都万泰委派的董事在荆门汉通工作及领取工资,向鲜言汇报工作,与鲜言一直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因此,荆门汉通的股东会、董事会均在实控人鲜言的控制之下。此外,荆门汉通的公章管理也在实控人控制之下。

(3)根据荆门汉通目前现状,采取公司拍卖方式更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如果采取法院强制清算的方式,可以规避审计程序等矛盾,但是除了资产处置时间冗长外,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相关债务后,公司预计清算时股东已无剩余财产可供分配。目前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所持有的荆门汉通42%股权,除公司关联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涉及重大诉讼、纠纷的主体禁止参与拍卖外,并不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竞买参与条件,旨在充分保证本次拍卖的公平公正和正常履行,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拍卖方式处置股权是否可能侵害荆门汉通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等相关权益

就公司拟通过拍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42%股权一事,公司已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通知荆门汉通的另外两名股东深圳柯塞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和成都万泰置业有限公司(持有18%股权),通知其慎重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决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其按时参加拍卖程序并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不参加拍卖程序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尚未收到其他两位股东就股权拍卖事宜的书面回复。因此,拍卖方式处置股权并未侵害荆门汉通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

3、是否存在潜在诉讼风险并请提供具体法律依据

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当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已于2019年11月21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书面通知了荆门汉通的另外两名股东。同时,拍卖公司也会对本次股权拍卖进行特别说明,如果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在指定时间前向拍卖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交付保证金后可以继续享有优先购买权,逾期则视为放弃。公司从多种途径保证了荆门汉通的其他股东优先行使购买权,潜在诉讼风险较小。

(二)请公司明确说明本次资产处置未经资产评估且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是否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决策程序,是否损害了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决策权等合法权益

截至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日,荆门汉通42%股权的账面价值为0。根据公司2019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45,245.58万元,资产净额为27,417.16万元,营业收入为10,927.85万元,净利润为2,014.42万元。

鉴于:1)标的资产最近一年各项财务数据无法取得,2)标的资产近三年无法正常经营,不符合会计准则中的审计基础假设条件,3)评估机构亦无法出具有效评估参考依据,其账面价值已经计提为0。

根据并对比《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资产处置:

(1)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总额的50%;

(2)涉及的资产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所产生的相关业务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营业收入的50%,且未超过1,000万元;

(3)涉及的资产净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资产净额的50%,且未超过5,000万元。

因此,本次资产处置无需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决策程序,并未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和第9.3条规定,若:

(1)本次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2)本次交易产生的及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比例达到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则本次交易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预计本次交易金额不会达到上述触发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金额的标准。若竞拍金额达到上述触发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金额的标准,则公司将在与竞买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前,就本次资产处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已在《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条件中列明本次交易可能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向竞买方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因此,上述或有审议程序事项,已在竞买须知等文件中予以说明,公司不会因此承担违约风险。

综上,公司本次资产处置符合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未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决策权等合法权益。

四、公司公告称预计2020年10月1日前举行拍卖会。请公司说明拍卖公司的相关信息、公司向拍卖公司提交的关于拍卖标的情况介绍信息以及目前拍卖公司对外招商情况。请公司详细说明确保拍卖价格公允性以及确保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请公司明确说明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与潜在竞拍方是否存在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利益安排,并请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拍卖公司的相关信息、公司向拍卖公司提交的关于拍卖标的情况介绍信息以及目前拍卖公司对外招商情况

1、拍卖公司的相关信息

上海国际商品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拍”或“拍卖公司”)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原国内贸易部批准组建的综合性拍卖公司,成立至今已有三十年,是改革开放、国内拍卖业恢复后成立的拍卖企业。上海国拍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00.00万元,是中国拍卖行业AAA级企业,拍卖领域涉及司法强制拍卖、国企资产处置、破产财产变现、国有土地出让、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等,拍卖标的涉及实物资产、土地房地产、文化艺术品、股权、无形资产等,是多家地方高院、政府部门、各类银行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多家央企和地方国资的指定拍卖机构。自成立以来,上海国拍共计举办各类拍卖会3613场,累计拍卖成交额达1287余亿元。2019年拍卖成交额136.6亿元,拍卖场次达424场。

2、公司向拍卖公司提交的关于拍卖标的情况介绍信息

拍卖标的: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42%股权

保证金:1,000.00万元

基本信息:

(注:公司通过公开渠道“企查查”、“天眼查”和“启信宝”等查询,截至目前荆门汉通对外投资企业分别为荆门汉达和湖北汉佳,荆门汉通分别持有荆门汉达和湖北汉佳25%的股权。荆门汉达和湖北汉佳的基本信息见前述。)

特别告知:

(1)拍卖标的系社会委托,本场拍卖的标的以相关权属现状进行拍卖,本公司和委托人对标的物的权属和现状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因政策法规限制,不能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的,本公司和委托人不承担违约责任。拍卖成交后,如委托人依法撤销本次拍卖结果的,拍卖人仅向买受人如数退回已收到的全部价款,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于2020年×月×日×时前支付全部成交款项及拍卖佣金。如买受人未按本次拍卖文件规定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将按违约处理,即已付款项不予退还;本公司经委托人同意后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标的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差额。

(3)拍卖成交后且买受人付清全款后,委托方协助买受人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办理股权变更过户手续中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能以任何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标的公司或其资产被政府要求缴纳闲置费、没收等行政处罚等)拒不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或要求降低交易价格及付款条件、不能要求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解除已经签署的交易文件或要求支付违约金、赔偿金、补偿等。买受人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竞拍标的,买受人如对所购得拍卖标的的处置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办理,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由买受人承担。

(5)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受让标的资产后,若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的现状再次转让全部或部分相关标的资产(以下简称“二次处置”)时,二次处置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标的的资产。如买受人取得资产二次处置收益,应在二次处置收益产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二次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6)拍卖标的可能还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的瑕疵,竞买人应当亲自了解和查验,并自行承担拍卖标的物存在尚未被发现及未说明瑕疵的风险。

3、本次股权拍卖在《拍卖须知》、《股权拍卖特别说明》和拍卖标的《特别告知》中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了事前防范告知

在《拍卖须知》中,明确规定了竞买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咨询展示期内,实地勘察拍卖标的物,充分了解拍卖标的情况,必要时应聘请专家帮助,避免盲目竞买。对于拍卖活动当事人,明确规定应当遵守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拍卖现场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阻扰竞买人竞价,不得阻碍拍卖师进行正常工作。当事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股权拍卖特别说明》中,明确规定拍卖会的竞买人须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公司关于处置资产的公告》和荆门汉通章程等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个人,公司关联方、失信被执行人或涉及重大诉讼和纠纷的主体不得参与竞拍。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规定条件(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过户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拍卖标的《特别告知》中,明确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在受让标的资产后,若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股权的现状再次转让全部或部分相关标的资产(以下简称“二次处置”)时,二次处置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标的的资产。如买受人取得资产二次处置收益,应在二次处置收益产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二次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4、拍卖公司对外招商情况

公司已委托拍卖公司对外招商,目前正在招商过程中,据悉有投资人电话咨询本次拍卖活动相关情况,但成为合格竞买人还必须签署竞买人声明,办理竞买登记手续且竞买人保证金到账等,目前拍卖日期未定,是否有合格竞买人参与本次拍卖活动存在不确定性。

(二)公司确保拍卖价格公允性以及确保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1、设置了二次处置收益相关承诺的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持有的荆门汉通42%股权,根据交易程序,在公开拍卖结果出具后,公司将与竞买方、上海贵酒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即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贵酒发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竞买方及公司控股股东就二次处置收益分别出具《承诺函》。《股权转让协议》及上述《承诺函》将对标的资产二次处置收益分配设定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1)竞买方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取得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42%的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后,若以本协议签订时股权的现状再次转让全部或部分标的资产时(以下简称“二次股权转让”),需以审计、评估结果作为作价依据,或选择通过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处置相关标的资产。

如二次股权转让价格高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超出部分(以下简称“二次股权转让收益”)应归属于公司所有,竞买方应自收到二次股权转让款项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二次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公司;若二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价,由竞买方自行承担差价损失。竞买方承诺自二次股权转让收益产生后的三个自然日内,通知贵酒发展。

(2)如竞买方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二次股权转让收益支付给公司,贵酒发展应在知悉上述事项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将上述二次股权转让收益价款支付至公司指定账户,并在付款后向竞买方追索相应的处置收益。

2、二次处置收益实施方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为了确保二次处置收益实施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公司将在本次拍卖相关文件中对竞买行为等进一步严格规范,谨防二次处置恶意行为的发生。

经公司与控股股东充分沟通,为了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相关承诺,将作为连带责任人承担二次处置收益的补偿义务(但有证明竞买人二次处置系恶意行为的除外)。因此,公司认为上述二次处置收益具体实施方案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3、本次交易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将公司全部关联方列为非合格竞买参与方,若关联方参与竞买并最终竞拍成功,竞拍结果无效。除此之外,公司与竞买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后,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竞买方与公司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则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公司将要求竞买方出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并由律师核查确认。基于上述原则,上市公司将协助拍卖公司拟定详细的《拍卖须知》、《股权拍卖特别说明》及拍卖标的《特别告知》等文件,谨慎审核竞买方资格,最大限度的保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拟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持有的荆门汉通42%股权,除公司关联方、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涉及重大诉讼、纠纷的主体禁止参与拍卖外,并不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竞买参与条件,即除公司关联方外的任何法人、自然人、社会组织团体均可参与竞买。除此之外,公司严格设置了本次拍卖的程序,招商、公示程序及时间相对较为充分,确保公司的资产处置事宜最大程度的可被知悉。

因此,公司通过上述的各项安排,已采取具体措施确保拍卖价格公允性以及确保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三)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与潜在竞拍方是否存在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利益安排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与潜在竞拍方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利益安排。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与潜在竞拍方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利益安排;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方与潜在竞拍方亦不存在未公开披露的、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其他利益安排。上述各方已就该事项出具专项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