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

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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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0-11-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33 证券简称:天宜上佳 公告编号:2020-051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至2020年11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10天,公司员工可在公示期内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激励对象中除吴佩芳女士、杨铠璘女士、释加才让先生以及白玛永措女士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天宜上佳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