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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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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持股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并且在卖出后6个月内不再买入发行人的股份,买入后6个月内不再卖出发行人股份;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4、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人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5、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人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本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人不再具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的,本人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6、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7、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人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8、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9、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股东王明芬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华生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单位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单位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单位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7、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股东华册投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前,本单位无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意向;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4、本单位作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股东期间,如本单位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单位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本单位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

如本单位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并导致本单位不再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本单位承诺在相应情形发生后的6个月内继续遵守本条承诺。

5、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单位将向发行人申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6、本单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质押或因执行股权质押协议导致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被出售的,本单位承诺将在相应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

7、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承诺不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单位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2)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不得减持情形。

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延长持有全部股份的锁定期3个月。如果本单位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的公司股价,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出具了相关承诺。2019年3月27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本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且公司股份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应当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程序及稳定股价预案的执行

本公司稳定股价措施有以下三种:

1、本公司回购股份;

2、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本公司股份;

3、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

以上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按1、2、3的顺序先后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每年实施一次。

具体措施及实施条件如下:

1、本公司回购股份

本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15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稳定股价方案,并于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发行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成就时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并于股东大会召开后60日内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该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本公司回购股份稳定股价执行还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本公司回购股份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4)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股份回购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且在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股份回购时,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后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在公司领薪的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增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以下原则和条件:

(1)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增持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

(2)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用于增持本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

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情形

在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前,如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上述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可不再实施该措施。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相关方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相关回购或增持资金使用完毕时。

(四)未能履行预案要求的约束措施

公司未按本预案启动回购或未按预案执行的,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同时提请股东大会以单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单一会计年度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0%的标准向全体股东实施现金分红。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按本预案启动增持或未按预案执行的,公司可扣留该会计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分红,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或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预案启动增持或未按该预案执行的,公司该会计年度将暂停支付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其履行相应的稳定股价义务或公司股价已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

三、关于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函》,发行人中介机构出具相关承诺,就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相关赔偿责任承诺如下:

(一)华生科技承诺

1、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的当日进行公告,并在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的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然后启动并实施股份回购程序。

回购价格以本公司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

3、如本公司《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及时、充分披露其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二)控股股东蒋瑜慧承诺

1、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2、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对上述事项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后60日内启动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所公开发售股份的工作,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在前述期限内启动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工作。购回价格以发行人股票发行价格和有关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之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者确定。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

3、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三)实际控制人蒋瑜慧、蒋生华、王明珍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暂停在发行人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

1、如发行人《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时,应书面说明具体原因并通过发行人予以公告,并不得向公司领取全部工资、奖金、津贴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相应延长(如有),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五)发行人中介机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承诺

若因国泰君安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册律师承诺

天册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天册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承诺

若天健会计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4、评估机构坤元评估承诺

如因坤元评估及签字评估师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和承诺

鉴于募投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时间,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到位、公司的总股本将增加,可能存在公司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较上年同期相比出现下降,投资者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一)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结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承稳健经营的理念,逐步扩充公司主营产品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产能,坚持以产品为核心,发展服务,同时在注重服务重点行业客户的同时,通过建立布局合理、运营高效的营销服务网络,进一步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二)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切实优化投资回报、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浙江华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