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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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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Jushen Logistics Company Limited

(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丹灶物流中心金泰路1号办公楼二层211、213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除非文义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一般术语

二、专业术语

特别说明: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限售安排、自愿锁定和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雷琦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股东雷高潮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三)发行人股东佛山鑫隆(有限合伙)、佛山盛茂(有限合伙)承诺

1、本企业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处所受得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股东宁波海益(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认购取得的2,660,000股(含2019年12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自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处所受得的3,000,000股公司股份,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该部分3,000,000股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股东宁波保润(有限合伙)承诺

1、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发行人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陈彪、陈升,高级管理人员夏飞群、孔洋、雷金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下同)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

5、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七)发行人其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曾勇发、周小颖、刘舰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在前述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的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承诺在原任期内和原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仍遵守前述规定。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4、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雷琦、雷高潮、宁波海益(有限合伙)、宁波保润(有限合伙)承诺如下:

(一)本人/本机构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减持前提: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拟减持股票的,本人/本机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且不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三)减持价格:本人/本机构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同时,本人/本机构在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每次减持时,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本次减持的数量、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

(四)减持方式:本人/本机构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五)若本人/本机构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本机构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机构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1、预警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低于最近一年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十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或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三十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触发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第一顺位为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以稳定股价为目的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承诺,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

(4)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的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下转20版)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二零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