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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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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1-04-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2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2、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91,995,630.43元;

3、相关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日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民事起诉状》等有关证据材料,涉及458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1,555,317.95元。截至目前,公司累计共收到460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诉讼金额共计人民币91,995,630.43元。现将相关诉讼基本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460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其中34起案件被告方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7起案件被告方包括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4起案件被告方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5起案件包括原公司副董事长、总裁香兴福先生)

2、原告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类损失合计人民币91,995,630.43元;

(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20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被处罚,致使原告在股票投资中遭受经济损失,故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上述460名自然人投资者起诉案件具体情况详见附表。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460起起诉案件,其中1起案件由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山法院”)受理,连山法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西安中院处理;另外459起案件由西安中院受理,西安中院已就其中一案于2021年3月15日组织庭前会议,完成了第一轮证据交换,该等案件开庭日期尚未确定。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同类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诉讼尚未审理,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针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公司高度重视并已聘请专业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