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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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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5版)

2021-07-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5版)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81元(按截至2020年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45元(按本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21〕第1818号)。2020年一季度财务数据已由天健会计师审阅,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1〕4543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1-6月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本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公司上市后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上半年度报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6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公司2021年1-6月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二、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简要说明

(一)经营情况简要说明

公司未经审计的2021年1-6月的营业收入为496,267.39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加28.97%,主要系2020年1-6月公司业务受新冠疫情影响较大所致;2021年1-6月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58,475.60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加43.09%;2021年1-6月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56,405.04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加48.32%。受益于我国对新冠疫情的有效防控,公司经营业绩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快速增长,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743,288.12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30,152.64万元,增长8.07%,主要原因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长导致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等流动资产较上年末增加125,832.53万元;公司负债总额为832,116.77万元,较上年末增加71,971.05万元,增长9.47%,主要原因是发行板块采购信用期延长导致应付账款较上年末增加65,811.50万元。

(三)现金流量简要说明

2021年1-6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2,407.40万元,与上年度同期相比增加103.53%,主要原因是公司发行板块零售业务、教材教辅征订团购业务较上年同期增长较快,同时发行板块采购信用期延长,综合导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快速增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会同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羊坝头支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山支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与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甲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斌烽、成政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募集资金专户与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公司子公司简称“乙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丙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丁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乙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

四、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斌烽、成政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乙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丙方应当及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丁方可以要求甲方、乙方或甲方、乙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

十、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一、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开立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于7月12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1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上市保荐书》,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推荐意见如下:作为浙版传媒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财通证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会计师经过了充分沟通后,认为浙版传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的规定。

因此,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任。

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1年6月30日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鲍洪俊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叶继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继春

合并利润表

2021年度1-6月

会合02表

单位: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 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鲍洪俊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叶继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继春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1年6月30日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鲍洪俊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叶继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继春

资产负债表

2021年6月30日

会合01表

编制单位: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鲍洪俊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叶继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继春

利润表

2021年度1-6月

会合02表

编制单位: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鲍洪俊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叶继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继春

现金流量表

2021年度1-6月

会合03表

编制单位:浙江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单位:人民币元

法定代表人:鲍洪俊 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叶继春 会计机构负责人:叶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