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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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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2021-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8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

反馈意见通知书》之反馈意见回复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212207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提交的《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核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需要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有关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和落实,并就核查和落实情况逐条说明,现根据要求将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回复》”)。公司将于上述《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将该《反馈意见回复》及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3609 证券简称:禾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9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禾丰股份”)于2021年6月3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7月19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的相关议案。由于发行需要,公司聘请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解除了持续督导关系,并由银河证券承接原广发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鉴于保荐机构变更,公司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详情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42号)核准,公司于2019年4月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76,552,92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16元,募集资金总额777,777,738.32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68,926,185.57元。截至2019年4月18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4月19日出具的苏亚验[2019]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银河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沈北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营业部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1年8月31日,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情况如下: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乙方)、银河证券(丙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抚顺禾丰上年种猪场项目、抚顺禾丰关门山种猪场项目、荷风种猪种猪繁育基地建设项目、凌源禾丰种猪场项目、兰考禾丰禽肉熟食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鹏、乔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