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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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

2021-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股票简称:宁波中百 编号:临2021-025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签署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受理了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申请执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本公司”)一案,并因此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公司自有资金被累计强制扣划1.78亿元;公司所持的西安银行股票在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曾被进行公开拍卖,因有刑事案件与本案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本案的执行,北京一中院将该拍卖撤回。近期,宁波中百与中建四局就本次执行程序有意达成和解,并于2021年9月27日,签署了《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债务清偿确认协议背景

(一)2017年9月,公司被(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5753号裁决”)裁定公司就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以下简称“天津九策”)在《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项下欠付的全部债务526,525,027.50元向债权人中建四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2020年7月,北京一中院冻结公司银行账户及持有的9,511万股西安银行股票,后续合计扣划公司账户资金人民币178,452,830.78元。截止目前,北京一中院已累计向中建四局发还案款178,452,830.78元。

(三)2020年10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一中院”)裁定终止天津九策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准许天津九策破产和解,天津九策现处于破产和解阶段。

(四)2016年9月,天津一中院裁定中建四局就天津九策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债权;确认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就天津九策名下的联都星城房产享有抵押担保权。

(五)现中建四局及杭州银行作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的别除权人,拟对天津九策名下的联都星城未售房产行使别除权。

二、债务清偿确认协议主要内容

(一)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签署双方

甲方: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简称“甲方”或“债权人”)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易文权

乙方: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乙方”或“保证人”)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应飞军

(二)协议主要条款

1、甲方同意先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和解程序中向债务人主张5753号裁决所裁定的剩余工程款债权(以下简称“待履行债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向北京一中院申请中止执行,若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甲方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的,则乙方保证责任消灭,甲方应向北京一中院申请解除对乙方财产的查封及终止对乙方的强制执行;若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甲方待履行债务仍未获全部清偿的,甲方保留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753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债权的权利。

2、若甲方在债务人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甲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5753号裁决中未获清偿的剩余债权,乙方有权恢复原先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一切权利(届时如本协议其他条款与本条冲突的,以本条为准)。

3、对于北京一中院(2020)京01执749号强制执行案中已经发还甲方的案款约178,452,830.78元(以人民法院实际发还的金额为准,以下简称“已履行保证债务”),乙方确认上述案款发还行为为乙方履行保证债务的行为;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甲方受领该款项为债权清偿的法律后果。

4、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甲方“待履行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且乙方保证债务消灭后,由上述保证债务清偿引起的或将来可能发生的或与该债务清偿有关的任何案件,概由乙方负责妥善解决。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天津一中院作出甲方作为优先债权债权人的实现全部债权获得清偿的民事裁定书生效之日起生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与中建四局达成上述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的60日内,若中建四局的待履行债务全部受偿,则公司保证责任免除,即公司被强制执行的5753号裁决的损失锁定在178,452,830.78元且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不会被强制执行;

(二)若债务清偿确认协议生效后60日内,中建四局在天津九策破产程序中所获清偿被撤销或部分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的,则存在向本公司继续追偿未获清偿部分债权的风险。届时,西安银行股票可能继续被强制执行;

(三)若协议未生效或生效后但未完全履行,则公司对于北京一中院已经执行给甲方的案款亦不予认可为公司履行保证债务,公司受担保案影响及因北京一中院强制执行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享有向中建四局及其他相关主体追偿的权利。

四、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债务清偿确认协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