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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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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董事会届次: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2、会议通知时间:2021年9月23日 星期四

3、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送达和电话通知

4、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8日 星期二

5、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董事情况: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分别为:缪品章、陈苹、叶宇煌、缪福章、汤新华、苏小榕、林东云

8、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缪品章

9、会议列席人员: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补偿义务人达成和解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全文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1年10月14日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该项议案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4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监事会届次: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会议通知时间:2021年9月23日 星期四

3、会议通知方式:书面送达和电话通知

4、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9月28日 星期二

5、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六层会议室

6、会议召开方式:通过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7、出席会议监事情况: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分别为:方晖、王晓漪、詹智勇。

8、会议主持人:监事会主席方晖女士

9、会议列席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监事会会议为临时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补偿义务人达成和解方案的议案》

该项议案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监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5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补偿

义务人达成和解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补偿义务人达成和解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以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为首要目标,综合考虑业绩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付鹏三人(以下简称“补偿义务人”)的资产现状及偿还能力,拟与补偿义务人就业绩补偿诉讼事项达成和解。上述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背景及概述

(一)购买摩奇卡卡股权

1、股权交易

2016年12月6日,公司与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摩奇卡卡”)原股东等相关方签署了《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以下简称“《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公司通过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摩奇卡卡100%股权。2016年12月29日,上述交易完成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登记。

2、业绩承诺及完成情况

根据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订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补偿义务人承诺摩奇卡卡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收益(指非经常性损益中的利得,下同)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300万元、7,900万元、9,900万元、11,450万元。

根据摩奇卡卡提供的审计报告,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摩奇卡卡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收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实际完成情况分别为6,507.02万元,7,025.91万元,3,152.34万元,-2,356.66万元。2016年至2019年度累计未完成承诺业绩为21,221.39万元。

(二)业绩补偿履行情况

1、2018年业绩补偿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6月27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范平等置入资产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摩奇卡卡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及《〈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补偿义务人应向公司支付2018年度各项补偿,其中现金补偿合计169,207,675.92元,股份补偿数量合计为15,541,914股,返还分红637,617.11元。具体明细如下:

注:现金补偿金额包含股份补偿尾差现金合计34.29元。

股份补偿部分,公司已依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范平、邱晓霞、付鹏所持富春股份股票进行1元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8月17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补偿部分股份回购并注销完成的公告》。

现金补偿部分,公司已经于应支付补偿义务人第三、四期的股权转让款中抵付91,379,215.22元,第五期股份转让款中抵付73,333,333.34元,综上补偿义务人未履行的2018年业绩补偿款5,132,744.47元(注:现金补偿款和返还分红款合称为“业绩补偿款”,下同)。

2、2019年业绩补偿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召开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范平等对置入资产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及补偿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与摩奇卡卡交易对方签署的《现金购买摩奇卡卡股权协议》及《〈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成都摩奇卡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之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补偿义务人应向公司支付2019年度各项补偿,其中现金补偿合计225,639,537.72元,股份补偿数量合计为19,571,440股,返还分红998,645.28元。具体明细如下:

股份补偿部分,公司已依照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补偿义务人所持富春股份股票进行1元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6月23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补偿部分股份回购并注销完成的公告》。

现金补偿部分,补偿义务人未履行的2019年业绩补偿款合计226,638,183.00元。

3、2018年、2019年业绩补偿履行情况统计

综上,股份补偿部分,补偿义务人2018年和2019年合计应履行股份补偿数为35,113,354股,股份补偿义务已100%履行完毕。

补偿义务人2018年和2019年合计应履行业绩补偿款为396,483,476.03元,其中已履行业绩补偿款164,712,548.56元,未履行业绩补偿款231,770,927.47元。即业绩补偿款已履行的部分占比41.54%,未履行的部分占比58.46%。

尚未履行的现金补偿具体明细如下:

(三)诉讼情况

1、提起诉讼

2020年7月13日,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就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起诉,法院已受理并出具《民事受理案件通知书》【(2020)闽01民初1036号】,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承担现金补偿123,236,843.77元、56,015,096.27元、46,387,597.68元,合计225,639,537.72元;

(2)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返还已分配的利润(即上文所述“返还分红”,下同)585,123.77元、233,836.55元、179,684.96元,合计998,645.28元;

(3)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承担逾期支付现金补偿、已分配利润的违约金5,540,290.12元、2,368,755.06元、1,991,682.68元(以日万分之六点五八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7月13日止,应计至全部还清补偿金额之日止);

(4)判令范平、邱晓霞、付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等。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7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关于就业绩补偿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

2、追加诉讼请求

2020年11月4日,公司向福州中院提交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偿付2018年业绩补偿款694,670.40元人民币、2,465,579.18元人民币、1,972,494.90元人民币,合计5,132,744.47元人民币;

(2)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承担逾期支付现金补偿、已分配利润的违约金3,656.74元、12,978.81元、10,383.21元(以日万分之六点五八计算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4日止,应计至全部还清补偿金额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决范平、邱晓霞、付鹏支付公司代垫的2018年回购注销税费54,558.96元、23,222.73元、18,578.18元;

(4)由范平、邱晓霞、付鹏共同承担诉讼费用等。

3、法院判决情况

公司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州中院”)((2020)闽01民初1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2019年业绩现金补偿、返还已分配利润、股份补偿不足转现金补偿款123,821,967.54元、56,248,932.82元、46,567,282.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123,821,967.54元、56,248,932.82元、46,567,282.64元为基数,2020年6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

(2)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2018年业绩现金补偿、返还已分配利润款694,670.40元、2,465,579.18元、1,972,494.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694,670.40元、2,465,579.18元、1,972,494.90元为基数,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付);

(3)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公司支付垫付的税费54,558.96元、23,222.73元、18,578.18元。

(4)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反诉原告范平、邱晓霞、付鹏支付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1,378,200.9元、421,090.39元、276,423.87元。

如果各方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250,775元,由公司承担47元,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分别承担673,064元、316,140元、261,5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范平、邱晓霞、付鹏共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761.5元,由范平、邱晓霞、付鹏共担2,734.5元,由公司承担11,027元。

(四)补偿义务人偿债能力调查及财产保全情况

公司在补偿义务人支付业绩补偿款截止日后,立即对补偿义务人财产申请了财产保全,取得《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对相关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截至目前,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方式冻结范平、邱晓霞、付鹏三人资产,主要包括三人名下房屋及所持有的公司股票,预计财产保全价值不超过4,000万元。

(五)公司管理层在业绩承诺期间及期后的应对措施

1、避免损失扩大

公司在预计摩奇卡卡2018年承诺业绩的完成可能性较小的第一时间,采用延迟、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交易价款等方式应对。在摩奇卡卡全部业绩承诺到期后,公司通过缩减摩奇卡卡人员、停止广告推广投入等方式降低其对上市公司利润的不利影响。

2016至2019年业绩承诺期间,摩奇卡卡合计实现经营性净利润14,329万元,累计向公司分红10,000万元,分红款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摩奇卡卡业绩补偿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出售摩奇卡卡股权

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出售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将摩奇卡卡100%股权以4,250.65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福建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摩奇卡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出售摩奇卡卡事项进一步优化了公司资产和业务结构。

二、业绩补偿诉讼拟达成和解的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补偿义务人提交的《和解提议书》,经各方多轮次协商沟通及福州中院居中调解,公司与补偿义务人拟就业绩补偿诉讼案件达成《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补偿款金额调整:

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付鹏应支付的补偿款金额由22,979.16万元(扣除公司应向反诉原告范平、邱晓霞、付鹏支付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费)调整为9,000万元。其中范平应支付的金额由人民币123,821,967.54元调整为人民币48,249,679.20元;邱晓霞应支付的金额由人民币58,316,644.34元调整为人民币22,840,254.50元;付鹏应支付的金额由人民币48,281,931.85元调整为人民币18,910,066.31元。

(二)付款时间

1、补偿义务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当日向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4,000万元;

2、公司应于收到第一期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补偿义务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3、补偿义务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第二期款项3,000万元;

4、补偿义务人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2,000万元。

(三)保证措施

1、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付鹏对本协议所约定款项的支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新增第三方保证人刘某,公司已聘请律师对刘某的基本情况进行了现场走访,证明其具备相应履约能力。保证人在本协议所涉9,000万元和解金额及其违约金、诉讼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补偿义务人范平、邱晓霞、付鹏完全履行完毕本协议所涉条款。

(四)若补偿义务人根据本协议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公司自愿放弃前述业绩补偿诉讼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并豁免补偿义务人在原股权购买协议中所受竞业限制条款。若补偿义务人未依约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一期的付款义务,公司有权根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初第1036号)的内容要求补偿义务人全额履行。为便于本协议的履行,公司将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的强制执行,补偿义务人应予以配合。

(五)违约责任

若补偿义务人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的,还应按未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将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署,自公司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业绩补偿诉讼和解的原因和对公司的影响

(一)拟达成和解方案的原因

公司根据委托律师对补偿义务人开展的财产调查结果及《福州中院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评估其资产现状及未来偿还能力。公司判断补偿义务人无能力按照法院判决书上的业绩补偿金额履行其补偿义务。如果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预计可回收金额将不超过4,000万元。本次和解方案若能顺利实施,将避免公司继续耗费大量精力和资源应对诉讼判决难以执行的困境,有利于公司回到正常的经营轨道,进一步实现平稳健康发展,是当前状况下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有效措施及最优解决方案。和解方案的履行将有效维护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经综合考虑,公司拟与业绩补偿义务人达成和解方案。

(二)本次和解方案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充分考虑了本次公司与摩奇卡卡补偿义务人拟达成的和解方案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和解方案若能顺利履行,将使公司快速收回9,000万元现金,能较大的改善公司现金流及偿债能力等财务状况,优化资产结构。截至2020年末,公司已根据预期可收回业绩补偿金额合计计提坏账准备12,244.51万元,上述其他应收款扣除坏账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合计10,942.21万元。若本次和解方案生效,预计收回9,000万元业绩补偿款,则对当期损益产生的影响为-1,942.21万元,该方案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相对有限。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与摩奇卡卡原股东产生业绩补偿纠纷,将影响上市公司的健康、稳健、可持续发展。在此背景下,我们认为公司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寻求妥当、可行的途径和方案,解决与补偿义务人之间的业绩补偿纠纷是非常必要的。

经听取公司管理层的具体汇报并作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本次拟签署的《和解协议》是当前情况下能够充分考虑、平衡各方利益、风险的妥当方案,具备商业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该方案的达成和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最大化维护自身利益,有利于公司长期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保障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与补偿义务人签署《和解协议》。

五、风险提示

1、本次就业绩补偿诉讼与补偿义务人达成的和解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审批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2、虽然本次和解方案保证措施较为完善,但仍存在补偿义务人及保证人未根据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情形。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6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10月14日14:30在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年10月14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9:15一9:25,9:30一11:30,13:00-15:00。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2021年10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事项

提案:《关于就业绩补偿诉讼与业绩补偿义务主体达成和解方案的议案》

(二)上述提案已经公司2021年9月2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本次会议提案为普通表决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10月13日(星期三)9:00至12:00,13:00至17:00。

3、现场登记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5层证券事务部。

4、登记办法:

(1)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2)自然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的,应持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出席人员应当携带上述文件的原件参加股东大会。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三),以便登记确认。信函或传真须在2021年10月13日17:00之前以专人送达、邮递或传真方式到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

来信请寄: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邮编:350003(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承杰

电话:0591-83992010

传真:0591-83920667

邮箱:fuchungroup@fuchun.com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50299”,投票简称为“富春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二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0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14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致: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代为行使表决权,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1、委托人名称或姓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2、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4、委托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

投票说明:

1、委托人为自然人股东的需要股东本人签名,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需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2、如果委托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有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上表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3、非累积投票制议案,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以在赞成、反对、弃权下方的方框中打“√”为准,每一议案限选一项,对同一审议事项不得有两项或多项指示。其他符号、同时填多项或不填的视同弃权统计。

4、对于累积投票提案,根据委托人对受托人的指示,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附件三:

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