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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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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021-09-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01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27日以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8人。会议由韩东丰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鉴于王磊先生已经辞去了本公司董事职务,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股东大连和升推荐袁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袁伟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将该提案提交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与会董事以8票同意,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同意将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补董事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10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声明: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增补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袁伟,男,出生于1957年,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80年2月至1985年1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分行工业信贷科信贷员;1985年1月至1990年11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工业信贷科科员;1990年12月至1991年7月,任中国工商银行西岗支行副行长;1991年8月至1995年12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计划处副处长;1996年1月至1997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融资中心总经理;1997年10月至1999年6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分行总稽核;1999年7月至2006年8月,任光大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2006年8月至2010年2月,任光大银行长春分行副行长;2010年2月至2012年8月,任光大银行大连分行副行长;2012年8月至2017年8月,任光大银行大连分行助理巡视员;2020年9至今,任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董事候选人袁伟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袁伟先生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担任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02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

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定于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1-094)。

公司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和升”)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鉴于王磊先生已经辞去了本公司董事职务,根据上市公司相关法规的有关规定,股东大连和升推荐袁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将该提案提交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大连和升持有公司107,847,1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25%。上述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申请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董事会同意将股东大连和升有关增补董事提案提交公司2021年10月8日召开的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101)。

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事项不变。

鉴于公司股东提出临时提案,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董事会决定对《关于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进行补充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本次股东大会为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9月1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的决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时间、方式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星期五)14:30时。

(2)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时~15:00时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时。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的股权登记日:截至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6.会议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海南省海口市航安一街5号海口美兰机场逸唐飞行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1)发行股票类型和面值

(2.2)发行方式和时间

(2.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2.4)发行数量

(2.5)发行价格与定价原则

(2.6)股份锁定期

(2.7)募集资金用途和数量

(2.8)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2.9)上市地点

(2.10)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议案;

(6)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10)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11)关于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12)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13)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4)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15)选举董事候选人袁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

2.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内容请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9月14日、9月15日及与本通知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

3.特别强调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第1项至14项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2项提案需逐项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1项至第11项提案,关联股东大连和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北京京粮和升食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需回避表决。第12项至第14项提案,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以上提案均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4.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王勇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第12至14项议案)的投票权。详情请查阅与本通知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第1至11项、第15项议案)另行表决,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提案的表决权利。

三、提案编码

表一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须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和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间:2021年9月27日、9月28日(9:30~11:30,13:30~15:30);

会上若有股东发言,请于2021年9月28日15:30前,将发言提纲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3.登记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 500 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4.其他事项: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收到传真或信函时间为准)。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1。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焱女士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红宝石路500号东银中心B栋2801室

邮政编码:201103

联系电话:(021)61050111

传 真:(021)61050136

电子邮箱:wangyan@sundiro.com

2.凡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3.网络投票系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4.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下格式自制均有效。

七、备查文件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2、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0571”,投票简称为“大洲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

本次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本次投票设置总议案,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10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10月8日9:15~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在下述授权范围内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委托人情况

委托人名称(自然人签名/法人盖单位印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份的性质: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日期:

2、受托人情况

受托人姓名(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3、委托人对下述股东大会审议事项投票的指示:

说明:1.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授权委托人可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给予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在非累积投票提案的“同意”、“反对”或“弃权”应表格内打勾“√”,三者只能选其一,不可多选,否则视为无效;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2.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3.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

证券代码:000571 证券简称:ST大洲 公告编号:临2021-103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

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

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68起,涉案金额合计1096.89万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5月28日、7月18日、7月23日、8月22日、10月21日及2021年1月26日、4月21日、6月8日、6月16日、7月8日本公司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临2021-005、临2021-032、临2021-058、临2021-062、临2021-069。

2021年1月12日、1月19日、1月26日、5月15日、5月27日、7月8日、7月23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29起一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公告(编号:临2021-001、临2021-003、临2021-005、临2021-049、临2021-051、临2021-069、临2021-071)。

2021年6月8日、6月16日本公司分别披露了上述案件中的17起二审判决情况,相关内容详见披露的《关于涉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编号:临2021-058、2021-062)。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又有8起一审已判决。

本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8份《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223、226、227、239、240、241、314号)。

(一)其中《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号)判决情况:

“原告:秦志远,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秦志远造成的经济损失35424.25元;

2、驳回原告秦志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98.90元,由原告秦志远负担3131.21元,被告新大洲负担767.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其他四份《民事判决书》除金额外文字内容同上,8起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单位: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8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担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69499.99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上述(2021)琼01民初222、223、226、227、239、240、241、314号判决,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鑫牛基金案、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共发生证券虚假信息陈述纠纷案件83起,诉讼金额1142.42万元。其中3起因原告未交诉讼费,按撤诉处理,诉讼标的22.11万元;一审判决37起,诉讼标的854.52万元,判决我公司赔付116.76万元(不含案件受理费);一审后二审判决17起,二审均为维持一审判决结果;二审已判决的案件中16起已赔偿完毕。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秦志远、王永定、顾淡榕、张诗阳、曽留芳、刘菊花、栾淇景、蒲纯强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1)琼01民初222、223、226、227、239、240、241、314号)。

2、蒲纯强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3、王媛华、王乐、李希风、魏孝宽、王建军、魏新民、李洪庆、洪燕雯、姚玉琴、胡梅林、黄建华、洪雪华、岑文轶、洪仁奎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4、本公司诉许树茂纠纷案之《民事裁定书》((2021)琼0109民初7850号)。

5、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之《执行申请书》。

6、李璋耀民间借贷纠纷案之《限制消费令》((2021)闽0203执12613号)。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