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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企准入规则获明确
布局个人养老金市场蓄势待发

2022-10-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韩宋辉

作为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配套规则,险企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细则近期揭开面纱。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期,银保监会在业内正就《关于促进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通知”)小范围征求意见。

至此,公募基金、保险公司参与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配套细则均浮出水面。不过,银行机构如何通过银行理财、储蓄存款两类金融产品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细则仍待出炉。

业内专家表示,随着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细则的陆续落地,一个运作安全、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个人养老金市场即将应运而生,这将更有效地满足我国老百姓的养老储蓄需求。

机构准入和产品准入“一紧一松”

通知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业务提出了多项要求,其中,机构准入门槛很高。据业内测算,按照2022年二季度末的数据,行业仅有20多家机构满足通知要求。

权威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之所以提出这些要求,是为了挑选各方面实力比较强、条件比较好的公司先参与进来。“服务养老是一件长期的事情,要谨慎一些,标准要高一些。”

这一理念得到了圈内人士的认同。一位小型寿险机构业务负责人表示,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一个非常好的政策,准入上应该“先严后松”。因为如果一些在经营风险、治理结构和整体规范上存在问题的公司参与进来,不利于市场的有序发展。

从通知内容来看,“一紧一松”的特征凸显——在严格机构准入的同时,产品准入较市场预期更为宽松。根据通知,年金保险、两全保险等符合条件的商业养老保险均可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

上述业务负责人表示,此前保险公司曾预期,只有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最先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相比之下,通知在产品范围上放宽了很多。这样各家公司能够根据自身产品开发能力和特点开发产品,供给更加多样化。

当然,通知在产品准入上也有明确标准。通知要求,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权威人士表示,与其他金融产品相比,保险产品在个人养老金制度中的定位不太一样。除了提供资金增值功能外,还具有一定风险管理功能,可以提供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的保障责任,具体由保险公司自行开发设计。但监管部门也不希望保险公司把这类产品设计得太复杂,而是应聚焦养老金的长期储蓄和长期积累。

四类金融产品各有特点

根据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业内专家认为,这几类金融产品存在显著差异,适合不同年龄段、不同健康状况、不同风险偏好的养老需求者。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分析表示,养老储蓄是计息产品,收益是确定的,安全性最高;基金和理财产品则靠投资增值,收益是不确定的,有一定风险;保险产品实现资金增值的同时还具备一些保障责任,整体比较稳健。

业内专家表示,个人养老金业务与普通金融业务不同,其体现了长期的、强制性的储蓄概念。因为普通金融产品到期后资金将返还给投资者,而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是锁定在账户里的,须要符合基本养老金年龄等条件后才能领取。

专家建言化解多项挑战

个人养老金市场在发展初期将面临的现实挑战值得重视。

短期来看,李文中认为,个人养老金市场起步阶段或将面临不少挑战:一是很多老百姓的长寿风险意识和养老主体意识不强,没有为未来养老做筹划的紧迫性;二是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为波动性较大以及适合长期投资的产品不足;三是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水平还须进一步提升。

长远来看,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与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负责人朱俊生认为,为更好地撬动居民的个人养老金需求,未来可进一步调整和完善财税政策。

他认为,由于目前我国一般投资的收益没有征收资本利得税,而个人养老金领取收入可能需要缴纳3%的税,这使得税收优惠的力度打了不小的折扣,因此建议明确领取时对投资收益部分做免税扣除,增强税收优惠的吸引力。同时,建议适当提高税前抵扣额度上限,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