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摘要
[] 2006-04-22 00:00

 

  (上接C29版)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6-004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二00六年四月十日以书面及通信方式向各位董事和监事发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通知,相关资料一并送达。本次董事会议以现场及通信方式召开。本次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际出席会议9人。周文章、谷加生、谭宁君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陈大江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与会董事对相关议案的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 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清理资金占用情况的议案》。公司第二大股东承诺以现金及国有股分红的方式于2006年9月底偿还占用资金。

  二、关于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05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在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按一般的普通业务往来及基于普通的商业交易条件或有关交易的协议基础上进行的,均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全年关联交易发生总金额为474.37万元。

  三、 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鉴于公司近几年来应收款项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为更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将原按帐龄分析法计提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帐龄在1年帐龄以内的,提取5%的坏帐准备;帐龄在1至2年的,提取10%的坏帐准备;帐龄在2至3年的,提取15%的坏帐准备;帐龄在3年以上的,提取30%的。

  变更为:帐龄在1年以内的,提取5%的坏帐准备;帐龄在1至2年的,提取10%的坏帐准备;帐龄在2至3年的,提取30%的坏帐准备;帐龄在3至5年的,提取50%的坏账准备;帐龄在5年以上的,提取100%的坏账准备。

  该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的未来适用法,导致2005年公司计提坏账准备增加4,933,754.71元,减少当期利润4,933,754.71元。

  四、 关于计提2005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计提2005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按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8,650,070.69元;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392,358.92元;年末根据对存货的清理盘查以及目前市场需求及可变现净值情况,将可变现净值低于存货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4,269,608.21元;按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长期资产减值准备1,230,000元。四项合计共计提34,542,037.82元。

  五、 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六、2005年度经营总结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05年度经营总结》。

  七、 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八、 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详细内容见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九、 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5年度经营亏损4173.60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2957.66万元,本年可供分配利润-1215.94万元。本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十、 2006年度经营计划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06年度经营计划》。

  十一、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十二、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预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预案》。同意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我公司2006会计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30万元人民币。

  十三、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详细内容见附件1。

  十四、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票赞成,0票弃权,0 票反对通过《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详细内容见附件2。

  以上五、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1:章程修改议案

  1、原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4,990,568股。其中,发起人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20,519,825股,内部职工股东持有7,941,587股,社会法人股东持有32,029,156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34,500,000股。”

  拟修改为:“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94,990,568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东持有20,519,825股,社会法人股东持有32,029,156股,社会公众股东持有42,441,587股。”

  2、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拟修改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3、原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拟修改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购回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购回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购回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购回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4、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转让。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拟修改为:“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5、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合并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6、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四、三十六条序号调整为第三十二、三十四条。

  7、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五条序号调整为第三十三条,并对其拟做如下修改:

  1) 第(二)项和第(三)项合并修改为第(二)项:“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2) 将第(四)项至第(七)项序号调整为第(三)项至第(六)项;

  3) 增加第(七)项:“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8、原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序号调整为第三十五条,并对其内容进行修改;

  拟修改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9、新增加第三十六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新增加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拟做如下修改:

  1) 第(一)款“遵守公司章程;” 拟修改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 原第(四)款序号调整为第(五)款;

  3) 新增加第(四)款:“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12、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拟做如下修改:

  1) 第十三款:“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拟修改为:“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2) 新增加第十四款:“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3) 新增加第十五款:“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4) 新增加第十六款:“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5) 新增加第十七款:“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 原第十四款序号调整为第十八款。

  13、新增加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4、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至四十五条序号调整为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并在其后新增加第四十七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5、原公司章程第四十六条序号调整为第四十八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16、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股东大会所讨论议案包含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内容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拟修改为:“第四十九条: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

  17、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拟修改为:“第五十七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股东大会不得无故延期。公司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18、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董事会人数不足6人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拟修改为:“第五十八条:董事会人数不足6人时,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9、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拟修改为:“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20、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序号调整为第六十条,以后各条序号顺延。

  21、原公司章程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拟修改为:“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六十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查。”

  22、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拟修改为:“第六十三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23、原公司章程第六十五条序号调整为第六十七条,并拟做如下修改:

  1) 在第五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2) 新增加第七款:股权激励计划;

  3) 将原第六款的序号调整为第八款。

  24、原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拟修改为:“第七十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5、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案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提案方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等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提案方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拟修改为:“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及控股股东和关联方提案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提案方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等事项涉及本章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及提案方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6、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公司法》第57、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拟修改为:“第八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2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序号调整为第一百一十七条,并拟做如下修改:

  1) 在第一款后面增加第二款:“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 原第二、三、四款序号顺延

  2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六条:“……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拟修改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如有本章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副董事长或者由参加会议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选一名董事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2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序号调整为第一百二十条,并在原内容的基础上增加“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拟修改为:“第一百二十九条:……本章程第八十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31、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三名,……”

  拟修改为:“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32、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拟修改为:“第一百三十四条:本章程第八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33、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拟修改为:“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第八十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4、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以内编制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一百二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拟修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35、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拟修改为:“第一百六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6、原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拟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五)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予以解散。”

  37、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有本节前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拟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因有本节前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公司因有本节前条(三)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38、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拟修改为:“第一百九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9、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第(二)款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拟将序号调整为第一百九十八条,同时将第(二)款修改为:“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

  40、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拟修改为:“第二百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应当自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附件2: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改议案

  1、原议事规则第二条拟做如下修改:

  1) 第十三款:“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的提案”拟修改为:“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2) 新增加第十四款:“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3) 新增加第十五款:“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4) 新增加第十六款:“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5) 新增加第十七款:“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6) 原第十四款序号调整为第十八款。

  2、原议事规则第三条第三款:“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拟修改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3、原议事规则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不包括会议召开当天)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股东大会所讨论议案包含第四条规定的内容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拟修改为:“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以前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不包括召开会议当日)前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4、在原议事规则第十条后新增加第十一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5、原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逾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拟修改为:“第十二条: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后,股东大会不得无故逾期。因特殊原因必须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发布延期通知。董事会在延期召开通知中应说明原因并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6、原议事规则第十三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拟修改为:“第十四条: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7、原议事规则第十四条第四款:“以书面形式或者送达董事会。” 拟修改为:“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8、原议事规则第十五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适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5%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拟修改为:“第十六条:年度股东大会,单独适用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总数3%以上的股东或者监事会可以提出临时提案。……”

  9、原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查。”

  拟修改为:“第十七条: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对股东大会的提案进行审查。”

  10、原议事规则第十七条:“对于第十五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拟修改为:“第十八条:对于第十六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董事会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1、原议事规则第十九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拟修改为:“第二十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12、原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七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拟修改为:“第四十九条:“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时,对涉及本规则第四十八所列事项的提案内容不得进行变更;任何变更都应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13、原议事规则第五十三条序号调整为第五十四条,并拟做如下修改:

  1) 第三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报酬和支付方案;” 拟修改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案;”

  2) 增加第五款:“公司年度报告;”

  3) 原第五款修改为第六款。

  14、原议事规则第五十四条序号调整为第五十五条,并拟做如下修改:

  1) 在第五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款: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2) 新增加第七款:股权激励计划;

  3) 将原第六款的序号调整为第八款。

  15、原议事规则第六十五条序号调整为第六十六条,并拟做如下修改:

  1) 第一款:“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拟修改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2) 第二款:“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拟修改为:“会议时间、地点、议程;”

  3) 第三款:“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拟修改为:“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4) 第四、五款合并修改为第四款:“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5) 增加第五款:“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证券代码:600353   证券简称:旭光股份  公告编号:2006-005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四届六次监事会会议于2006年4月20日在公司三会议室召开。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周文章先生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过会议充分讨论,全体与会监事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三、审议通过关于计提2005年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四、审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五、审议通过2005年度报告及摘要

  六、审议通过200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七、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审计机构的预案

  上述一、五、六、七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以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2005年度的工作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诚信原则,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亦无滥用职权或损害本公司利益、本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认为本公司的收支帐目清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均符合有关规定。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的公司2005年年度财务报告,监事会认为审计报告真实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审计报告公正、客观、真实、可靠。

  (三)监事会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公平合理,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四)监事会对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是符合公司近几年来应收款项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更能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年度报告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200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进行了谨慎审核,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1、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的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成都旭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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