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等)
[] 2006-04-22 00:00

 

  证券代码:600051         股票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06-015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10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修订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临时提案》,要求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修订稿)》提交本次股东大会批准。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于2006年4月21日在宁波开发区戚家山宾馆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其中非流通股股东代理人3人,流通股股东3人;代表股份217,036,484股,占公司30240万股股份总额的71.77%,其中非流通股217,002,140股,流通股34,344股。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1、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2、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3、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4、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5、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审定,本公司2005年度实现净利润39,428,881.33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以本年度净利润为基数,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3,942,888.13元,提取10%的法定公益金3,942,888.13 元,当年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 31,543,105.07元;加上年未分配利润-23,672,872.88元,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870,232.19元。本公司本年度拟以2005年末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共计6,048,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1,822,232.19元。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分红派息有关事宜。

  6、以普通决议通过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7、以普通决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决定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提高至每人每年六万元。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8、以普通决议通过关于热电公司与丽阳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在2006年继续履行与宁波丽阳化纤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用热合同书》,向丽阳公司提供常年供热(蒸汽)。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9、以普通决议通过关于公司200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2005年度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49300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10、以普通决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北京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续聘的聘期为一年。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11、以特别决议通过《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06修订稿)》,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同意股数217,036,484股,占到会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三、公司独立董事张乐鸣、陈一红、王爱武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0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应宁燕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编号:临2006-016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宁波市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收到股东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转来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批复》(甬国资发[2006]11号),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获得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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