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
[] 2006-04-22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2. 公司将于近期刊登《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3. 公司股票复牌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4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06年4月18日(星期二)至2006年4月20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4月18 日-2006年4月20日交易日的每日9:30-11:30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06年4月18日9:30-2006年4月20日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本次董事会征集投票的时间:2006年4月12日9:00至4月20日现场会议结束。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7006号培训中心三楼报告厅

  3. 表决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谭文鋕先生

  6.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情况

  1. 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397名,代表股份587,950,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2%。

  2. 非流通股股东参加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份524,333,333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4%。

  3. 流通股股东参加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表(含参加现场会议、委托董事会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共2,393名,代表股份63,617,306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股份812,027             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     %。

  (2)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9名,代表股份2,586,347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

  (3)通过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2,388名,代表股份60,218,93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2%,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2%。

  其中,既参加网络投票又通过委托董事会方式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1名,代表股份89,400股。根据规定,以委托董事会投票表决为准;既参加网络投票又参加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0名,代表股份0股。根据规定,以现场会议投票表决为准。以上数据已扣除。

  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代表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一)方案主要内容

  1. 方案要点

  本公司全部非流通股股东以各自持有的部分股权作为对流通股股东的对价安排,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股股份的对价安排,公司全体非流通股股东需向流通股股东支付60,174,630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 非流通股股东的承诺事项

  (1)动议股东将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法定最低承诺。

  (2)非流通股股东特别承诺

  A、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旭(香港)有限公司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个月内不通过交易所挂牌出售。

  B、非流通股股东长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博旭(香港)有限公司、秉宏有限公司同意按股权分置改革前持股比例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龙力控股有限公司和截止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对价安排执行之前一日仍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江苏瑞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其持有的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所需执行的对价安排。代为垫付后,该部分股份如需上市流通,应向代为垫付的三家非流通股股东偿还代为垫付的对价安排及利息,或者取得代为垫付的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

  以上议案详情请见公司2006年2月21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87,040,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22%,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3,617,30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

  1. 全体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585,439,379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

  反对票2,385,884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

  弃权票125,376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2. 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524,333,333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票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非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3. 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票61,106,046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5%;

  反对票2,385,884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5%;

  弃权票125,376股,占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流通股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

  4. 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经参加会议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通过。

  五、 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和表决情况

  

  六、律师见证情况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朱宇锋律师出席了本次相关股东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表决结果》;

  2.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决议》;

  3.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4.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特此公告。

  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021         证券简称:深科技         公告编码:200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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