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72 证券简称:ST龙昌 编号:2006-019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辞职的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事务代表顾敏因其他工作原因向董事会提出辞呈,董事会经过研究,同意其辞职。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股票代码:600772 股票简称:ST龙昌 编号:临2006—020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的《传票》(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号和《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69号,现将本公司由于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华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冠投资”)诉被告力涛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涛国际”)、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2003年4月15日原告与二被告签署了《合作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力涛国际提供周转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使用期6个月,按年利息8%支付资金占用费;被告本公司作为保证人为被告力涛国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4年6月24日,三方又签订《展期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力涛国际应分期向原告支付归还本金、资金占用费及违约责任等,并明确了被告本公司的保证责任。后被告力涛国际仅归还原告人民币116万元。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华冠投资
第一被告:力涛国际
第二被告:本公司
三、案件调解情况
2004年12月7日上海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号)调解,原、被告三放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三方确认,截止至2004年11月30日,被告力涛国际实欠原告华冠投资人民币20,858,000元。2、被告力涛国际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向原告华冠投资偿还债务:2004年12月30日前归还858,000元;2005年1月30日归还5,000,000元;2005年3月30日前归还7,000,000元;2005年4月30日前归还8,000,000元。3、如被告力涛国际未按上项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还款的,本调解书项下的所有债务则立即到期,被告力涛国际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原告华冠投资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4、被告本公司对被告力涛国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本案诉讼费110,010元,由被告力涛国际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华冠投资。6、其他无争执。
四、执行情况
2005年1月10日上海法院(2005)沪一中执字69号《执行通知》:因《民事调解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被告力涛国际、本公司在2005年1月26日之前归还人民币20974298.4元,执行费22974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目前正在调查本案的详细情况,从法院的调解书来看,此次合同纠纷尚未对本公司构成实质性影响,本公司无法估计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传票》(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号
2、《民事调解书》(2004)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31号
3、《执行通知》(2005)沪一中执字第69号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