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06—003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
召开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06年4月7日以传真方式发出。2005年4月19日上午九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8人,独立董事支晓强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吴振平代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审议并全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05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05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2,281,769.18元,提取法定公积金1,323,239.07元,提取法定公益金661,619.54元,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89,995.38元。加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73,410,604.77元,减2004年度已支付普通股股利43,685,300元。200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39,932,219.96元,。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考虑到公司2006年的战略发展,建议以2005年末总股本218,426,5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30元(含税),共分配利润6,552,79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33,379,424.96元结转下年。
五、审议并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改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的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修改案》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
六、审议并通过了《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业务发展需要,建议续聘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2006年度审计机构。经协商,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人民币45万元总价承办公司2006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审计报告。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董事津贴的议案》
建议将董事的津贴由5万元/年提高到10万元/年。
以上一、二、三、四、五、六、七、八项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力推进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议案》
希望公司非流通股股东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农牧药业有限公司作为金宇集团的主要股东,充分发挥股改的主导方和委托方的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股改动议,与其他股东积极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切合本公司实际的、可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六月底前完成股改工作。
十、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与会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06第一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集团副总裁的议案》
聘任王伟峰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王伟峰先生简历见附件一)
十二、确定于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召开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6年6月15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会期半天
2、会议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审议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4)审议公司200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审议公司关于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8)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案;
(9)审议关于提高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4、 出席资格: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截止2006年6月12日下午3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5、 出席登记:
(1)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2)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书(见附件)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
(3)符合出席会议资格的个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票账户原件进行登记。
(4)异地股东可在登记日内采用传真、信函方式办理登记,参会当日需持原件核实。
(5)登记时间:2006年6月14日上午9:00-下午5:00
(6)登记地点: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大街26号金宇集团证券部
6、 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吴晓东、尹松涛
(3)联系电话:(0471)3336266、3336240
传真: (0471)3336202
邮政编码: 010020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一
王伟峰先生简历
王伟峰:男,1964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兽医师,江苏省跨世纪青年学科带头人。
一、工作简历
1984年7月毕业于江苏农学院兽医专业,并分配到江苏省农林厅畜牧局兽医科从事动物疫病诊断工作,曾任兽医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在荷兰研修动物疫病诊断;
1994年9月至1995年12月,任江苏省畜牧兽医总站副站长,兼生物制品研究所所长、江苏省金陵种兔场场长;
1995年12月至2000年10月,任江苏省农林厅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江苏省防治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000年10月至2002年1月,任江苏省畜牧兽医总站站长,江苏省防治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002年1月至2002年9月,任中共江苏省睢宁县委副书记,兼中共江苏省委驻睢宁县扶贫工作队队长;江苏省畜牧兽医总站站长,江苏省防治口蹄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2002年9月至 2005年5月,任南京梅里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5年5月至2006年2月,任申联生物医药(上海)有限公司执行副总经理;
2006年2月至今,任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内蒙古生物药品厂厂长,全面负责生物药品厂的工作。
二、获奖情况
1987年获农业部表彰《全国动物疫病普查先进个人》;
2001年获卫生部、农业部、水利部三部联合表彰《全国血吸虫病防治先进个人》;
2002年获农业部《全国动物疫病防制先进个人》。
多次获得省级表彰。
三、学术及研究成果
任中国畜牧兽医学会口蹄疫研究会理事、家畜传染病研究会理事;
任江苏省畜牧兽医学会家畜传染病研究会理事长、家畜寄生虫病研究会理事长;
《中国养兔》杂志主编
《中国动物检疫》杂志编委
多项研究成果获得省级奖励,并发表多篇论文。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并对下列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
1. 审议公司200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
4. 审议公司200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5. 审议公司200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 审议公司关于聘任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 审议公司向银行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案。
9. 审议关于提高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委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法人股东盖章)
委托人证券帐户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注:若属非全权委托, 请另注明授权范围。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06—004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19日下午三时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应到监事3人,实到2人,监事杨贵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委托监事会主席温利民代为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温利民先生主持,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5年修订)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0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5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05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以上议案需提交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第68条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6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董事会编制的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05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