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资本市场发展 全面提升发展质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2006-04-24 00:00

 

  ———《新证券法条文解析》、《新公司法条文解析》序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

  2005年10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公司法和证券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也是资本市场运行的基础性法律。两法修订全面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实践,在深入分析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发展资本市场需要,对有关法律制度作出了与时俱进的调整。修订后的两法的实施必将大力促进形成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资本市场发展,全面提升发展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宏伟目标。

  事移则法异

  我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加转轨”的市场,它是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试点开始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市场,早期制度设计的局限以及改革措施不配套的一些问题在市场发展初期并不突出,但在经历快速扩张阶段后现处于结构调整和运行机制调整时期,市场早期遗留的问题和市场发展过程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也逐步暴露和显现,并成为影响市场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这主要表现在:市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尚不规范,影响了市场的规范化发展;市场的结构不合理,功能不健全,影响了市场的运行效率;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未解决,影响了投资者心理预期的稳定;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影响了监管的效果。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证券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也有执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的问题,更有市场主体自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的问题,还有证券市场诚信文化的倡导和培育问题。此外,还有证券市场发展的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问题。

  针对影响市场发展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以及市场自身存在的深层次矛盾,近些年来,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在不断加强。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证券监管工作不断强化,一系列立足于促进市场长远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相继付诸实施。尤其是200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之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进一步明确,各方面对发展资本市场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化,资本市场的重要作用已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市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金融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入,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已成为改革的客观需要;各类社会资金保值增值的需求不断扩大,中国经济在全球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资本市场吸引力进一步提升。

  上述变化表明,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与两法公布实施时的市场状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事移则法异。当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础发生变化时,法律本身的变化就成为必然。在原证券法实施后的六年多时间内,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法相宜则事有成

  我国资本市场十多年的发展历程表明,每一次重大制度调整都标志着资本市场向更高水平的发展。1992年,股票发行由区域性试点向全国推广,推动了全国统一的股票市场的建立。1998年,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证券监管实现了由多个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向全国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的转变。1999年证券法正式实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资本市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地位。进入新世纪,贯彻党中央提出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部署,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此掀开了推进资本市场全面改革和发展的新篇章。不久前召开的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又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做出了新的部署。

  这次两法的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和发展实践,在深入分析资本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对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条文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其中,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了一系列全局性、长远性的制度安排。

  一是完善和调整相关基本制度,为资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拓展了空间。此次修订,本着稳妥推进的原则,开发证券衍生产品、证券期货类产品和开展融资融券交易在法律上得到确认;调整了投资资本市场的限制性规定,对拓宽合规资金入市作了明确阐述;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为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以维护客户资产安全和股东合法权利为重点,全面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此次法律修订重点。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资金和证券,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扣划或强制执行客户资金和证券;法律要求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明确和细化了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股东的知情权保障制度和诉讼制度。

  三是以完善机制和明确诚信责任为重点,健全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础。此次法律修订,大幅增加了健全和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条款,规范了上市公司的决策机制;增加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规定以及违反义务应承担的民事、刑事责任,健全了对公司内部人员的约束机制;完善了公司股东大会的程序和规则,强化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强化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责任,进一步提高了上市公司运作透明度。

  四是强化风险防范,对证券公司的经营行为做了严格和详尽的规范。修订后的法律,严格了证券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门槛,加强了公司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诚信要求;以保障客户资产安全为主线,以风险控制为重点,明确了对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证券公司业务分类标准,以增强监管的有效性。

  五是进一步完善证券发行和收购兼并制度,全面提升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公开和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界限,拓展了企业融资的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提高发行审核透明度,建立了证券发行前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增加了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由证券交易所行使上市审核权,提升了交易所的监管能力;取消了上市公司全面收购的限制性要求,促进市场资源的整合。

  六是完善监管执法机制和监管责任制度,强化执法威权和执法效率。修订后的法律,增加了证券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加大了监管权力,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有效性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明确了相应的监管责任,对建立证券监管部门行政执法的约束机制作了规定。

  法相宜则事有成。随着两法的实施、配套法规、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必将将在以下四个方面发生积极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创新将积极稳妥推进,证券衍生品种和融资融券交易、证券期货期权交易等得以发展,企业直接融资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合规资金逐步入市,公开发行的证券可申请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转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度逐步健全,监事会职权得到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受到更多的监督与制约,公司重大资产买卖、重大担保、关联交易等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水平逐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将有所提高;

  各类市场中介机构的设立、业务资格和监管更加严格,业务运作和内部控制更加规范,业务创新空间不断拓展,优胜劣汰效应逐步显现;

  监管机构将依法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努力提高监管质量,打击各类严重违法行为,并通过落实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独立存管、完善证券民事诉讼机制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等,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徒法不能以自行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两法的修订和实施,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必将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但若将书本上的法律转变为生活中活生生的法律,发挥法律的功效,还需要全社会按照立法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两法规定的各项制度。法律的贯彻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但其首要前提是对法律条文的准确理解。特别是处于资本市场一线的人员,包括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他们的日常工作与两法息息相关。如果没有对法律条文含义的正确把握,就不能正确适用这些条文,遑论根据立法精神进行制度创新。而广大的投资者,更需要理解两法的内容,了解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依法维权。

  历史告诉我们,无论立法者多么高明,法律条文也不能网罗一切行为准则,不能覆盖一切具体案件,更不能让所有的人都对每一条法律条文产生完全相同的理解。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律本身的天然局限性制造了全社会对法律解释的客观需求。反过来说,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来发现、补充和修正,才会获得运用裕如、融通无碍的弹性。但是,英国著名法官柯克也曾经说过“法律条文的本意不容背离”。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对法律如何解释,在学习领会法律时需要看哪些解释。

  法学理论将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分为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法定解释是指由法律规定或根据历史传统,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人有权对法律作出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相对而言,它是最有权威的,所以也称正式解释或有权解释。由于国家机关不同,法定解释又可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解释。学理解释一般是指较具权威的法学作品或法学家对法律作出解释。在当代中国,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本书由于不是基于法律的授权规定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因此应属于学理解释。

  但与一般的学理解释不同,本书的释义具有下述特点:

  一是权威性。有一条著名的法谚:“文本的灵魂在于它的意图”。它的意思就是在法律适用时,司法者和执法者应该探求立法的本意之所在,而不应死板地硬套法律条文。参加本书编写的同志全部来自国家立法和执法机关,且都参与了证券法公司法的具体修订工作。他们最接近于立法意图,在进行条文解析时也力图全面而准确地反映立法意图,因此,他们做出的学理解释自然也最具权威性。

  二是理论性。本书在体例上做了创新,在每一章前增加了“导读”,对每一章中涉及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了介绍,提纲挈领,给读者研读本章的条文提供了一个理论背景。在对具体条文的解读中,也不是就事论事,而是尽量充分地阐述了制定或修订本条文的理论基础,对比了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例,力图给读者以全貌。

  三是可操作性。本书的作者除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外,还具有多年从事证券市场立法和监管实务经验。他们对每一条文的解释都从证券市场的实践出发,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方向,着眼于证券市场实践中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问题,给出了简洁、明确的解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我相信,本书的出版将为证券市场的各类参与主体、从业人员和公司法证券法的研究者、实践者提供一本有价值的参考资料,还将丰富我国在公司法证券法领域的理论研究、推动理论创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执法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

  二OO六年元月

  (文章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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