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 2006-04-25 00:00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董事陈宁宁女士、孟志泉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分别授权委托董事易尚聪先生、崔臣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胡玉林女士因病、李含善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分别授权委托独立董事班均先生、李刚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本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董事长崔臣先生、财务总监杨颖女士、财务部部长王永中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财务资料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人民币元

  

  2.2.2 利润表

  利 润 表

  单位名称: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1-3月         单位:人民币元

  

  

  

  2.3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报告期内,稀土产品价格基本保持上年价格水平,同时,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燃材料及运输价格居高不下。面对困难,公司加强对生产和经营的各个运行环节的管理,采取严格控制生产成本、降低消耗、提高产品质量、创名优产品等措施,使母公司的经营业绩得到显著改善。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21,160.58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6.48%,实现净利润328.55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51%。

  报告期内,由于市场部分稀土产品价格回升,公司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开拓市场,已经取得实效,预测下一报告期累计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会有大幅提高。

  3.1.1 占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3.1.2 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构成同比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说明:

  1、报告期内,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前一报告期增加幅度较大,主要是两个参股子公司的投资收益同比增加所致。

  2、报告期内,补贴收入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前一报告期减少幅度较大,主要是公司增值税及所得税的返还在时间上的差异所致。

  3、报告期内,营业外收支净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前一报告期增加幅度较大,主要是公司控股子公司包头华美稀土高科有限公司当期报废固定资产损失所致。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会计师对公司2005年度报告所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非标意见的说明

  2005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带强调事项说明段的非标意见审计报告所涉及的内蒙古稀奥科镍氢电池极板有限公司和内蒙古稀奥科镍氢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生产线,经该两公司与日本三樱工业株式会社协商,制订了相应的技术改造方案,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包头市政府和包钢(集团)公司的支持下,将很快组织实施。

  2、2006年第一季度末资金被占用情况及清欠进展情况

  

  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的子公司内蒙古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稀土集团) 以资金拆借方式所欠公司非经营性资金余额为87.75万元。经过各方的积极努力,截至2006年3月31日,被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已经以部分库存商品、固定资产以及现金的方式全部清偿完毕,余额为0元。

  详细情况(即《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占用非经营性资金清欠进展情况的公告》)见2006年4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3、截止报告期,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下表:

  

  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三届四次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案》所涉及的内容,三届四次董事会关联董事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回避表决。上述200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尚需经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7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7.1股权分置改革工作

  2006年2月27日,稀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进入股改程序。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以送股方式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即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3.2股股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首个交易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非流通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

  2006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相关股东会议现场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对稀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投票。3月3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刊登了公司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的公告,表决结果如下:

  

  2006年4月10日,公司发布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公告,自2006年4月13日起,公司股票简称改为“G稀土”,股票代码“600111”保持不变。2006年4月13日,公司股票复牌。至此,稀土高科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圆满结束。

  3.7.2、非流通股股东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承诺事项

  ①包钢(集团)公司所持有的原稀土高科非流通股自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在三十六个月内不上市交易;在四十八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稀土高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在六十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稀土高科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

  ②对表示反对或未明确表示同意参加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非流通股股东,包钢(集团)公司代为支付对价。该等股东所持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若上市流通,须向包钢(集团)公司支付代为支付的对价及补偿金,并取得包钢(集团)公司的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     崔臣

  2006年4月22日

  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

  内蒙古包钢稀土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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