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摘要
[] 2006-04-25 00:00

 



  (上接B33版)

  7.7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7.7.1、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说明

  1、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案

  公司之子公司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起诉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即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即履行合同义务提供增值税发票"。2005年6月15日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以(2005)绿民二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 判令"被告大连保税区林达国际贸易公司给付原告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38,561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如被告拒不给付增值税发票,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数额的税金。"此案尚未执行。

  2、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2002年10月、2004年3月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依法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两个一般银行账户。截止2004年12月30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的两个账户中应有存款293,973,160.51元人民币。2005年1月4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付款时,被告知存款余额为73,160.51元,并被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款项被其行长高山骗取为由拒付存款。其余29,390万元款项去向不明。公司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

  (1)请求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存款293,303,076.65元人民币的行为构成侵权;

  (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在被告处的存款293,303,076.65元人民币及利息;

  (3)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05 年1 月17 日,公司收到(2005 吉民初字第3 号)省高法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称:"你单位诉被告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侵害财产权纠纷一案的起诉状已经收悉,本院已受理此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正在审理过程中。

  3、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中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纠纷案

  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开立账户,截至2004年12月21日,该账户存款余额应为5,610,745.34元人民币。2005年1月4日,东高投资要求转款,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公司账户仅存有10,745.34元人民币为由,拒绝支付公司存款。该账户其余存款560万元去向不明。东高投资于2005年3月3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5年12月29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4、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

  2004年9月25日,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订《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协议约定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15%的履约保证金,计人民币2,427.98万元。协议签订后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义务,但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因丧失了工程建设的总承包权而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外黑龙江世纪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涉嫌经济犯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封。

  2005年3月,公司之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高投资") 向大庆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签定的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并由其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大庆仲裁委于2005年3月17日正式立案。

  2005年6月14日大庆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

  2005年6月22日大庆仲裁委员会签发了(2005)庆仲(裁)字第(5)号裁决书,裁决:

  a、解除《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授予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施工任务的协议书》;

  b、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共25,290,446.58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2005年12月下旬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月20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黑龙江世纪东高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2006)庆执字第39号执行通知书,此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5、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诉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预购大豆仓单纠纷案2003年2月25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签订《协议书》,由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代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从大连商品交易所接黄豆。合同签订后,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向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支付2000万元定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未能追加定金,也未能支付仓单款,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于2003年6月5日将黄豆进行处理。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于2003年9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及返还定金2000万元人民币,诉讼费由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承担,该请求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上诉后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请求。

  2004年12月,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一审诉讼,要求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返还2000万元定金,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承担。

  2005年12月30日,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以下称乙方)、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甲方在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撤诉手续当日,乙方一次性付给人民币699万元给甲方,甲方撤诉后,甲、乙、丙三方于2003年3月3日签定协议时相关的所有债权债务全部清结,三方不再就该协议书的有关事项主张任何权利。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大民合初字第4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被告(反诉原告)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撤回反诉。"

  2005年12月31日中粮粮油进出口公司还款699万元,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将余额1,301万元全部核销。

  6、公司诉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2003年5月3日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依约向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定办理销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双方虽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3,060万元,诉讼费由吉林省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截至本会计报表签发日,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

  §8 监事会报告

  1、监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非标意见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原则上同意董事会对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保留意见的说明,认为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05年度报告和摘要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该报告中关于银行存款丢失问题[详见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第八节之四(一)]的“由于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该等款项涉案为由拒绝提供银行询证函,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无法判断该事项对东北高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意见,和关于东绥公司收益相关问题[详见公司2005年年度报告第八节之四(二)]的“东绥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本年度收益无法确定”等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此外,监事会还认为:

  关于银行存款丢失问题,公司应继续履行必要的程序,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力保上述资金的安全、完整,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关于东绥公司收益相关问题,公司应继续予以充分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敦促有关方面及早解决问题。

  公司应根据上述两方面事项的处理结果,调整公司相关会计资料及财务报表,正确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并及时公告。

  § 9 财务报告

  9.1 审计意见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已经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高原、赵德权审计,并出具了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

  中鸿信建元审字[2006]第2102号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200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2005年度利润表、合并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与合并现金流量表。这些会计报表的编制是东北高速管理当局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这些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除下段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合理确信会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审计工作包括在抽查的基础上检查支持会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评价管理当局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作出的重大会计估计,以及评价会计报表的整体反映。我们相信,我们的审计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1、如财务报表附注五之注释1所述,银行存款期末余额中,东北高速及其子公司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存款中有299,500,000.00元去向不明。2005年1月,东北高速及其子公司分别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要求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支付存款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等的民事诉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5年1月17日受理东北高速的诉讼,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此案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9日受理了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由于中国银行哈尔滨河松街支行以该等款项涉案为由拒绝提供银行询证函,我们无法实施其他审计程序,无法判断该事项对东北高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由于东北高速投资624,290,000.00元参股的黑龙江东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绥公司,东北高速占其注册资本比例为45.14%)投资建设的绥满公路哈尔滨-尚志段的高速公路已建成通车,东绥公司应该进入经营期。但东绥公司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亦未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导致本年度收益无法确定。

  我们认为,除上述事项可能产生的影响无法判断外,上述会计报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东北高速200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05年度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中鸿信建元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高原、赵德权

  北京                                                 2006年4月22日

  9.2 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

  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元

  

  所附附注系会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文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作滨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俊

  资 产 负 债 表(续)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所附附注系会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文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作滨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俊

  利 润 表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补充资料:

  

  所附附注系会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文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作滨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俊

  利 润 分 配 表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文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作滨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俊

  现金流量表

  2005年1-12月

  编制单位: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元

  

  

  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文盛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张作滨        会计机构负责人: 张俊

  9.3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未发生变化

  9.4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本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9.5 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变化,提供具体说明

  公司本期无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

  公司本期减少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情况:

  

  *根据2005年1月24日二十一世纪科技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届六次董事会决议,将其持有的深圳市合力发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祎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报告期内上述股权转让事项已办理完毕。

  **根据东北高速(包头)交通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0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并经包头市工商局稀土高新区分局核准该公司已于2005年12月31日办理注销登记。

  由于上述合并范围的变化,致使部分报表项目的期末数、期初数不具有可比性。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张文盛

  200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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