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商业贿赂须统一执法主体
[□周迪] 2006-04-25 00:00

 

  □周迪

  

  近来,许多行业和部门,都在打击商业贿赂,各种打击行动进行得如火如荼。

  3月24日,建设部制定了《建设部治理建设系统商业贿赂实施方案》;3月28日,卫生部确定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是今年卫生系统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

  在这看似热闹非凡的打击商业贿赂的背后,我们不得不正视这样一个问题:到底谁是打击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呢?多头执法的结果会不会变成都打不好?以往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这个问题如果不明确,很容易造成执法的混乱,进而使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法律意义上的执法主体,是指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执法资格,能独立实施执法的权力,承担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只有执法主体明确,才能避免执法尺度不一的情况发生,也才能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来看,执法主体明确是取得良好执法效果的一个基本前提。

  目前,在打击商业贿赂问题上,执法主体众多。为治理商业贿赂,今年2月,由中央纪委牵头成立的“反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其成员也由原来的18个部委扩充到22个部委。22部委联手反“贿”,显示了高层治理腐败,打击商业贿赂的决心。但同时,这些部委也顺理成章地成为打击商业贿赂的执法主体,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主体的混乱。

  而且,我国有多部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管辖、监管和查处进行了规定,根据不同法律法规,各个行业的主管部门都有权管辖商业贿赂行为,都有调查取证乃至立案查处的权力。由于执法主体众多,具体到某个商业贿赂行为,不同的执法主体执法尺度不一,结果可能相差甚大。

  执法主体多,遗留下来的漏洞就大,很容易被腐败分子钻空子,使一些行贿受贿者逃脱惩处。而且,许多执法主体都摆脱不了利益的牵连。比如,对于医生吃回扣的商业贿赂案,卫生部门在查处的同时,也将或多或少地承担监管不力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卫生部门能够超然于外,秉公执法吗?推而广之,这种情况对于任何执法主体都可能是“问题”。

  另外,当某个行业的主管部门成为执法主体的时候,其他执法主体就很难再介入。比如,对于工商系统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这个执法主体,其他执法主体还能隔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直接介入吗?在我们这个处处讲究情面的国家,这不能说不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改变多头执法的局面,是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的根本。我认为,应制定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统一执法主体。比如,让检察院成为唯一的执法主体,因为检察院在查处经济犯罪方面专业性较强,经验丰富,也容易被现有的各个执法主体所接受。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

 


 

上海证券报版面查询
 



电子版全文检索入口

标题:
作者:
正文:
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8621-38967758、fanwg@cnstock.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