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公告
[] 2006-04-25 00:0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经过充分沟通,根据非流通股股东提议,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湖高新”)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

  公司股票将于2006年4月26日复牌。

  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25日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情况

  东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自2006年4月18日刊登以来,为了获得最广泛的股东基础,在公司董事会和保荐机构的协助下,公司部分非流通股股东通过走访投资者、股改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沟通。在广泛听取了广大流通股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东湖高新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对价安排进行了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1、对价安排的形式及数量

  原方案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公司以现有流通股83,2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非流通股份由此获取上市流通权。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3.5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21股的对价。”

  调整后方案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为其所持本公司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向流通股股东安排对价,公司以现有流通股83,2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转增股本,非流通股份由此获取上市流通权。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4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49股的对价。”

  2、非流通股股东承诺事项

  在原有承诺的基础上,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以下特别承诺:

  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东湖高新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对东湖高新董事会将提出的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投赞成票: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本总额向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转增,转增比例不低于每股10股转增5股;若东湖高新董事会提议的相关转增方案低于上述比例,凯迪电力承诺将提出上述关于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东湖高新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

  二、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自公司2006年4月18日公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以来,公司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多种方式与广大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进行了沟通与交流,在尊重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权衡后,对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进行了以下调整:

  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

  本次调整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进一步的让步,增加了对流通股股东对价安排的数量,流通股股东每持有10股流通股将获得4股的转增股份,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2.49股的对价。

  2、非流通股股东增加承诺事项

  在原有承诺的基础上,公司第一大股东武汉凯迪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增加以下特别承诺:如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东湖高新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通过,本公司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对东湖高新董事会提出的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议案投赞成票:按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股本总额向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转增,转增比例不低于每股10股转增5股;若东湖高新董事会提议的相关转增方案低于上述比例,凯迪电力承诺将提出上述关于2005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我们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更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利益。我们同意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内容。本独立意见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所发表的意见,不构成对前次意见的修改。”

  三、补充保荐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是在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经过广泛沟通、协商,尤其是认真吸收了广大流通股股东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充分体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尊重,有利于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并不改变本保荐机构前次所发表的保荐意见结论。”

  四、补充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针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调整,本公司律师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认为:“股份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修改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修改后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内容合法,已经履行的程序符合《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股份公司国有参股非流通股股东实施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股份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尚须取得股份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的批准。”

  附件: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2、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摘要(修订稿);

  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保荐意见;

  4、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5、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调整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补充意见函。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2006-07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沟通协商情况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调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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