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们公司内部进行股份制改革,每位领导可购买公司股份5万股,每位职工可购买公司股份1万股。有一些职工和个别领导怕担风险或是没钱购买而放弃,部分有钱的职工就把别的职工放弃的股份买了下来,一位领导怕担风险,当初没买股票又怕职工说什么,就让我的一个同事用了他的名字买了5万股。今年公司分红达到30%多,这位领导不免有些眼红,说侵占了他的权益,还把同事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这位领导也承认是那位同事
缴的款。请问那位同事能享受股票的权益吗?他能打赢这场官司吗?网友 牛哥
牛哥网友:
如果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而如果双方为明确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名义持股人和资金提供人之间只存在一种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存在股票交易法律关系,那么,由于股票具有记名性质,如果实际出资人想主张股票权益,应该办理相应的股票转让手续。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陈文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