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晓同志: 我丈夫准备跟我离婚,丈夫经营的公司为外资企业,他占32%的股份。他告诉我,外资企业的股份不能转,所以即使离婚,我也不能得到那一半股份。我想知道,如果离婚,我能否得到16%的股份?如果能,我怎么得到?如果不能,有什么规定?
读者 刘小姐
刘小姐:
在离婚案件中,要正确处理用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形成股权的分割问题,要依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种情况:夫妻之间已就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根据《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规定,离婚案件中,夫妻之间在就以一方名义持有的夫妻共有股权转让达成一致时,还需要经该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放弃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后,夫妻中股东一方的配偶方可成为该有限责任公司的新股东;若该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不同意,在此种情形下,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同时将转让该出资所得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对于这几种具体情形,在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已有明确规定。
第二种情况: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股东之间不仅要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且还需要有较高的信赖关系。对于此种情形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而应判决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为宜。如何确定补偿数额,这就涉及到该股权价值的确定问题。一般应以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
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广发律师事务所陈文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