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董事苏勇先生未出席本次董事会议,委托董事韩轶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负责人董事长顾建国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董事、副总经理苏鉴钢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计划财务部经理管亚钢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1.4 本季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审计)委员会审阅。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信息
2.2 财务资料(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制度编制,未经审计)
2.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2.2.2 利润表
利润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报告期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
§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1 公司报告期内经营活动总体状况的简要分析
2006年1-3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较快,GDP比上年同期增长10.2%,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同期增长29.8%。钢铁行业总体上供大于求和结构性失衡的情况未见明显改善,虽然钢材价格3月份有所回升,但一季度总体上与去年同期相比仍有较大幅度下跌,同时主要原燃料价格仍在高位运行,钢铁企业生产经营面临较大压力。报告期内,本集团(即本公司及附属公司)积极推进低成本战略和品牌战略,通过精细管理,量化考核,充分发挥了生产主线单位机构和业务整合的作用,凭借H型钢、火车车轮等产品的品牌优势,积极营销,开拓市场,保证了产品的顺利出库和货款的正常回笼。
报告期内,本集团共生产生铁223万吨、粗钢257万吨、钢材239万吨,比上年同期增长18.62%、17.35%及17.16%。钢材产销率和货款回笼率均达到了100%。
3.1.1占主营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总额10%以上的主营行业或产品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3.1.2公司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适用 √不适用
3.1.3 报告期利润构成情况(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期间费用、投资收益、补贴收入与营业外收支净额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与前一报告期相比的重大变动及原因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主营业务利润及期间费用在利润总额中所占比例均较前一报告期增加,主要原因均是报告期内公司利润总额相对减少。
3.1.4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1.5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其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合并范围变化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况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4 经审计且被出具“非标意见”情况下董事会和监事会出具的相关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6 公司对已披露的年度经营计划或预算的滚动调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7 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殊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集团公司作出以下特殊承诺:
① 股改方案实施后,集团公司持有的马钢股份股票自获得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其后24个月内,集团公司持有的国家股股份也不上市交易或转让,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向特定投资者转让,其中,股权激励对象的持有期遵循相关政策规定,特定投资者获得集团公司转让的股票后在上述期间内也须继续履行与集团公司相同的持有期承诺。
②集团公司支付与本次股权分置改革相关的所有费用。
集团公司同时声明如下:
① 若集团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将依法承担如下违约责任:对马钢股份其他股东因集团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集团公司愿意承担补偿责任。同时,集团公司自愿按《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第七章“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有关条款的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②集团公司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承诺责任,否则集团公司将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报告期内,集团公司完全遵守了该等承诺。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顾建国
2006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G马钢 公告编号:临2006-012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6年4月25日在马钢宾馆召开,会议应到董事10名,实到董事9名,董事苏勇先生委托董事韩轶先生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会议由董事长顾建国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2006年4月26日在境内外指定报章同时公布一季度报告,并在信息披露指定的国际互联网上发布。
二、审议通过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就章程修改作适当的文字修改及其它一切事宜。
三、审议通过了申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适当时机配发或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20%的新股(H股)的建议。
本次会议通过的第二、三项议案提交公司200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批准。
四、批准2005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议程,决定2006年6月13日上午九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西苑路2号马钢宾馆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五、批准与非关联方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投资设立马钢(合肥)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注册资本5亿元,其中马钢出资3.5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71%,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资1.45亿元,占注册资本的29%。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G马钢 公告编号:临2006-013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马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06年4月25日在马钢宾馆西二楼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5名,实到监事3名,监事窦庆勋先生、安群女士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均委托监事会主席李克章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就会议相关内容进行表决。会议由李克章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所形成决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决议。
会议认为:本期季报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够真实地反映出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修订《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会议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修订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并作为新修订的本公司章程附件提交股东周年大会审议。
上述二项议案表决情况均为: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808 证券简称:G马钢 公告编号:临2006-014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订于2006年6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时在安徽省马鞍山市西苑路2号马钢宾馆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一、本届股东周年大会将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审议及批准董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
2、审议及批准监事会2005年度工作报告;
3、审议及批准2005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
4、审议及批准200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审议及批准聘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06年度审计师并授权董事会决定其酬金的方案;
特别决议案
6、审议及批准《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案(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审批部门的要求就章程修改作适当的文字修改及其它一切事宜;
7、审议及批准关于申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于适当时机配发或发行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的20%的新股(H股)的建议。
二、会议出席对象
凡于2006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A股股东,均有权在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后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H股股东另行通知)。
三、登记方法
1、A股股东须于2006年5月23日(星期三)前将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注册地址。其中国家股、法人股股东须将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并送达公司;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还须将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并送达公司。个人股股东须将股东帐户卡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达公司;如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还须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并送达公司。
2、股东将登记所需文件送达公司的方式可以是:亲身前往、邮寄或传真的方式之一。公司接到登记所需的文件后,将代为办理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登记手续。
四、委托代理人
1、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周年大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和投票。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如果该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则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须经公证,经过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委托书须在股东大会举行开始前24小时交回本公司方为有效。
五、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本公司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马鞍山市红旗中路8号
联系电话:86-555-2888158
传 真:86-555-2887284
联 系 人:许继红 何红云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4月25日
附: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女士/先生)代表本人出席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13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