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控要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
[实习生 但有为 本报记者 禹刚] 2006-04-26 00:00

 

  □实习生 但有为

  本报记者 禹刚

  

  金融是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金融系统也成为洗钱犯罪活动的高危地带,正因为如此,昨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草案)》(简称“草案”)中指出:对洗钱行为实施监控要以金融机构为核心主体。

  为规范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防止利用银行业、证券和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本月12日发布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三大征求意见稿,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3份征求意见稿合计列举了近60种可疑交易。

  在此之前,我国在预防监控洗钱立法方面主要有央行2003年发布的三个规章《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但其主要涉及银行内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活动。

  央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主任欧阳卫民向记者表示,与国际基本原则相比,中国反洗钱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上游犯罪的定义范围还有待扩大,反洗钱意识淡薄;金融情报机构的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运行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他透露,今后反洗钱课题研究的重点将放在交易类型、跨境资金监测、替代性汇款、可疑交易报告表设计、反洗钱软件开发等方面。

  人民银行副行长项俊波日前透露,除《反洗钱法》外,其他几部相关规章的修订和起草工作也已基本完成。

  业内专家指出,尽管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反洗钱工作有其特殊性,但是也有一些共性的东西。

  “要做好加强反洗钱意识、严格实施金融账户实名制、扩大上游犯罪定义范围、加强金融情报机构的独立性和功能、培养建设合格的反洗钱监管队伍等基础性工作。”欧阳卫民指出。

  “草案”还指出,除金融机构外,房地产销售机构、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应承担预防监控洗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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