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度报告摘要
[] 2006-04-26 00:00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06-11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三届八次董事会议于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7人,独立非执行董事匡炳文先生因故未参加本次会议,放弃本次会议的投票权。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有效。本次会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五年度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以及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并提呈二○○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审议通过公司二○○五年度报告(包括董事会报告)及其摘要、业绩公告。

  三、审议通过本公司二○○五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呈二○○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分别编制的财务数据,本集团(本公司及附属公司)之二○○五年度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利润分别为40,689.2万元及38,583.2万元。本集团董事会建议就截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期间之利润作如下分配: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按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法定账目之除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按10%的比例提取本集团之法定盈余公积金,总额约为人民币9,827.3万元;

  (2)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建议按中国会计制度编制的法定账目之除税及少数股东损益后净利润为基础,按5-10%的比例提取本集团之法定公益金,总额约为人民币8,630万元;

  (3)按照截至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总股本125,568万股,派发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7元(含税),总额共计人民币8,789.76万元。

  四、审议通过本公司二○○六年度财务预算目标。

  五、审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所作的建议修订案,并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批准。(有关章程修改详情请参见附件一)

  六、同意聘任李国明先生担任本公司的高级财务经理(暨香港合资格会计师)。

  李国明先生的任期为二○○六年五月一日至二○○七年四月三十日。(李国明先生的简历请参见附件二)

  七、审议通过委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提名陈育棠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呈本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陈育棠先生的简历请参见附件三)

  八、审议通过本公司为其下列附属公司(表一、表二之所列)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提呈本公司二○○五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为表二所列之附属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

  表一:

  

  表二:

  

  截止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本公司及附属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4.53亿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为23.93亿元,占本公司截至二00五年底净资产的42.7%。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配售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议案:

  (a) 在下文(c)及(d)段所述的前提下,及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国《公司法》和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不时修订者)的规定下,股东周年大会无条件地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一次或多次,并按董事会确定的条件和条款,行使本公司所有分配及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新股”)的权力;在董事会行使其分配及发行股份的权力时,董事会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i) 决定将配发股份的类别及数额;

  (ii) 决定新股发行价格;

  (iii) 决定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iv) 决定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如适用者)的类别及数目;

  (v) 作出或授予为行使此等权力而需要的要约、协议及选择权;及

  (vi) 若因外国法律或规则的禁止或要求、或董事会认为恰当的其它理由时,在邀请认购或发行股份予本公司的股东时,排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居住的股东;

  (b) 本公司董事会在(a)段下所获授予的权力,包括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要约、协议及选择权,而所涉及的股份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才实际分配及发行;

  (c) 本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a)段的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其为依据期权或其它安排作出配发)之境外上市外资股数目(不包括任何按照中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把公积金转为资本的安排而配发之股份),不得超过本议案获通过当天本公司已发行的境外上市外资股数目的百分之二十(20%)。

  (d) 本公司董事会在行使上述(a)段的权力时必须(i)遵守中国《公司法》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修订者)及(ii)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有关机关批准方可;

  (e) 就本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议案通过当天起至下列两者较早者为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次周年股东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所授予的权力时;

  (f) 董事会在获得有关机关批准及按中国《公司法》及其它适用法律、法规行使上述(a)段的权力时,把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其增加金额应等于(a)段所述权力获行使而配发的有关股份的相应金额,但本公司注册资本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议案通过日期的注册资本的120%;

  (g) 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本公司拟发行的本公司股本中的H股上市及买卖、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股份发行的前提下,授权董事会就本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进行董事会认为适当所需的修订,以反映由于行使(a)段权力分配和发行新股而致本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

  十、审议通过本公司二○○六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关于召开二00五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另行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一、公司章程建议修订案:

  1、对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的补充:

  将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的「或」删除,在其后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三款;原章程第三章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序号变更为「(四)」。

  新增条款的内容全文如下: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2、将原章程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序号变更为「第三十六A条」、第三十七条序号变更为「第三十六B条」。

  3、在原章程第四章后增加一章,作为修订后章程的「第四A章」。

  新增加「第四A章」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四A章 股份转让

  第三十七A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三十七B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七C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七D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4、将原章程第五章的标题「第五章 对外担保及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修改为「第五章 购买公司股份的财务资助」;并全文删除原章程第五章第三十八A条,并将原章程第五章第三十八B条序号变更为「第三十八条」。

  5、对原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的补充:

  在原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四条条文后增加一段文字作为补充。新增加的内容如下: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6、对原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的补充:

  在原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六条第六款后增加一款,作为该条的第七款,该条中的第七款序号变更为「(八)」。新增条款的内容全文如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7、在原章程第七章第五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五十六A条」。

  新增加的「第五十六A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五十六A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8、对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一条的修订及补充:

  (1)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一条第十二款后增加三款,分别作为该条的「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该条中的原第十三款、第十四款序号分别变更为「(十六)」、「(十七)」。

  新增的「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内容全文如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A股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2)同时,对该条中的原第十三款内容进行修订:

  原内容为:(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5%或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现全文修订为:(十六)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或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9、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一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六十一A条」。

  新增加的「第六十一A条」内容全文如下:

  第六十一A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10、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六十二A条」。

  新增加的「第六十二A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六十二A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1、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三条后增加五条,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六十三A条」、「第六十三B条」。

  新增加的「第六十三A条」、「第六十三B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六十三A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三B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2、对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五条的修改:

  原条文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或以上的股东, 有权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

  惟该提案需于前述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送达公司。

  现全文修改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惟该提案需于前述会议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送达公司。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个工作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3、对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七条的补充:

  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七条第八款后增加二款,分别作为该条的「第十九款」、「第十款」。新增加的条款的内容全文如下:

  (九)载明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14、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六十七A条」。

  新增加的「第六十七A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六十七A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15、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六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六十八A条」。

  新增加的「第六十八A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六十八A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16、对原章程第九章第七十六条的补充:

  在原章程第九章第七十六条原有条文后增加一段文字作为补充。新增加的文字内容如下: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17、对原章程第九章第八十一B条的修订及补充:

  在原章程第九章第八十一B条第四款后增加三款,分别作为该条的「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将该条第五款全文删除。新增加的条款的内容全文如下: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18、对原章程第九章第八十二条的修改:

  原条文为:

  第八十二条 除法律和交易所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控股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本公司的债务;

  (4)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在技术条件允许下,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上述所列事项的,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具有本条规定的情形时,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

  现全文修改为: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9、全文删除原章程第九章第八十四条,并在原章程第九章八十三条后增加两条,分别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八十四A条」、「第八十四B条」。

  新增加的「第八十四A条」、「第八十四B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八十四A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若有)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四B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20、将原章程第九章第八十五条序号变更为「第八十五A条」、第八十六条序号变更为「第八十五B条」、第八十七条序号变更为「第八十五C条」,并在原章程第八十八条前增加五条,分别作为修改后章程的「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A条」、「第八十七B条」、「第八十七C条」、「第八十七D条」。

  新增加「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A条」、「第八十七B条」、「第八十七C条」、「第八十七D条」的内容全文如下:

  第八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七A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十七B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八十七C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八十七D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21、对原章程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一条的修订及补充:

  (1)对原章程第十一章第一百零一条第七款进行全文修订:

  原条文为:(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现全文修改为:(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2)在该条第十二款后增加四条,分别作为该条的「第十三款」、「第十四款」、「第十五款」、「第十六款」。新增加的条款的内容全文如下: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下转B27版)

  §1 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匡炳文先生因故未参加本次董事会。

  1.3、公司董事长郭文叁先生、总经理任勇先生及财务部负责人周波先生声明: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简介

  2.1 基本情况简介

  

  2.2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3.2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3.3 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单位:千元 币种:人民币

  

  §4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股份变动情况表

  

  4.2 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股东持股表

  

  备注:

  海螺集团于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国有股62248万股中的644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5.1%)质押给民生银行南京城南支行,用于贷款质押担保,质押期限为1年。前述股份质押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除上述之披露外,报告期内海螺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目未发生增减变化,所持股份亦无质押或冻结的情况。本公司未知流通股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4.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3.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3.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介绍

  (1)控股股东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郭文叁

  注册资本:800,000,000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6年11月8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资产经营,投资、融资、产权交易,建筑材料,化工产品,运输、仓储,建筑工程,科技产品开发、技术服务,进出口贸易等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2)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名称: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

  法人代表:钱进

  注册资本:1,220,000,000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7月31日

  主要经营业务或管理活动:筹措、管理、经营本省基本建设基金、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建设资金,产业投资、资本运营等。

  报告期内,本公司控股股东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4.3.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5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5.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

  5.2.1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监事年度报酬情况

  (单位:千元)

  

  注:上述董事、监事的2005年度的花红尚未最终兑现,有关金额系按照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预测;上述董事、监事年度报酬均系税前金额。

  5.2.2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高级管理人员年度报酬情况

  (单位:千元)

  

  注:上述高管年度报酬均系税前金额。

  报告期内,独立非执行董事、外部独立监事不在本公司领取薪酬。本公司董事李顺安先生、余彪先生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亦不会再要求本公司支付报告期内薪酬。

  §6 董事会报告

  6.1 管理层研讨与分析

  经营环境

  二○○五年,国家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政府通过严格土地、信贷、环保、产业结构调整等多项政策,使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性、发展的协调性得到进一步增强,并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增长,全年GDP增长达9.9%,较上年回落0.2个百分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7%,增幅比上年回落0.9个百分点(注:数字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二○○五年,中国水泥产量达10.6亿吨,较二○○四年增长9.7%,产销率达98.4%;出口水泥1,137万吨,比二○○四年增长89%,出口熟料1,078万吨,比二○○四年增长950%,出口量迅猛增长,出口价格基本平稳,但受国内需求放缓、煤电成本上升以及新增产能不断释放的影响,年度内,水泥行业利润大幅降低,但逐季回升企稳。

  二○○五年,在宏观调控的进程中,水泥行业结构调整速度明显加快。全年新增新型干法水泥产能1.01亿吨,新型干法水泥产量达到4.73亿吨,占全年水泥总产量的45%,较上年增长12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水泥产业的集中度也不断提高,前十大水泥企业集团的生产集中度由二○○○年的4.4%,提高到二○○五年的13.3%。(注:上述数字引自中国水泥协会《二○○五年水泥工业运行状况分析》以及本公司统计)

  经营状况分析

  经营概述

  二○○五年,本公司准确把握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分析经营形势,及时调整经营发展策略,稳步推进华南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同时,充分发挥技术创新能力,实施各项技术改造,降低生产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的运行成本,经营规模、产销量、营业收入均继续保持稳步增长。

  报告期内,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之主营业务收入为108.26亿元,净利润为4.07亿元,每股收益0.32元;本集团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之主营业务收入108.26亿元,净利润为3.86亿元,每股收益0.31元。

  生产概况

  二○○五年,本集团继续稳步实施华东、华南区域发展战略规划,保持经营规模的不断增长,截止年底,本集团的熟料产能达4,550万吨,水泥产能达6,150万吨;同时,注重生产运行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和技术保障体系的建设,不仅使新建的生产线按照计划顺利建成投产,而且快速达产达标。

  报告期内,本集团共计生产熟料4,580万吨,同比增长44%;生产水泥4,072万吨,同比增长27%。

  销售情况

  二○○五年,宏观调控的效应进一步显现,固定资产投资增幅回落和房地产行业的调整,使市场对水泥的需求增长放缓;但在城镇化建设的推动、以及国际市场的拉动下,市场需求呈现从低往高并逐季回稳的态势。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销量5,692万吨,同比增长51%;其中出口843万吨,较上年增长778%。

  报告期内,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较大,全年综合平均价格为190.2元/吨,较上年下降14.6%,但全年的走势基本上呈小幅缓慢回升的态势,其中一季度为最低点。

  从品种结构来看,由于出口熟料增加,使熟料占销售总量的比重较去年同期约上升了13个百分点,达31%;32.5级水泥约占35%;42.5级(包括42.5级以上)的水泥约占34%。

  分品种销售金额百分比

  

  二00五年                                                 二00四年        

  从各区域的销售额来看,华南市场销售增长较大,全年销售金额达7.6亿元,是去年同期的19.5倍;同时,出口比重也大幅增长,约占本集团销售额的17.1%,有效缓解了华东市场竞争的压力,稳定了市场价格,改善了公司的经营效益。

  分区域销售金额(百万元)

  

  盈利状况

  二○○五年,尽管销量大幅上升,但受价格下跌和成本上升的影响,盈利较去年下降幅度较大。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82,621万元,较上年增长29.11%;净利润为人民币40,689万元,较上年下降59.67%;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销售收入净额为人民币1,082,621万元,较上年增长29.11%;除税及少数股东权益后利润为人民币38,583万元,较上年下降59.85%。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损益项目

  

  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主要损益项目

  

  从成本项目看,报告期内能源支出占总成本的69%,较去年上升8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受报告期内能源价格走高影响,本集团原煤采购价格较去年上涨了12%,电价较去年上涨了6%。针对煤、电价格高位运行,能源成本增加的情况,本集团通过加强采购管理,拓展和优化原煤采购渠道,提高采购原煤质量,降低原煤采购价格;同时积极实施节能降耗技术改造,原煤实物单耗较去年下降了8%,熟料平均综合电耗下降了5%。

  报告期内,受价格大幅下滑和煤、电涨价带来的成本大幅上升的双重挤压,在销量同比增长52%的情况下,主营业务收入仅增长29%,而主营业务成本增长49%,各品种毛利与去年相比,下降明显。报告期内,由于华东地区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2.5水泥的需求不旺,价格竞争激烈,其毛利为各品种最低。

  (下转B27版)

  2005年度报告摘要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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