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72 股票简称:ST龙昌 编号:临2006—022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西安飞天科工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公司”)送达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法院”)的《传票》(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和《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1041号,现将本公司由于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以下简称:“浦江支行”)诉被告上海复旦安正光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旦安正”)、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在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上海原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实业”)、上海原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投资”)、上海誉昌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誉昌经贸”)、上海飞天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天工贸”)为被告参加诉讼。
经审查:2004年2月18日原告与被告复旦安正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1618040030。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9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2月18日起至2004年8月10日止;借款月利率为0.462%,按季结息,逾期罚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二点三一。对于复旦安正的借款合同,本公司提供了担保,并与原告浦江支行签订了借款保证合同一份,合同编号为1618040030。保证合同约定对复旦安正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至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止。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以书面形式向原告保证,自愿对复旦安正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浦江支行
第一被告:复旦安正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原创实业
第四被告:原创投资
第五被告:誉昌经贸
第六被告:飞天工贸
三、案件判决情况
2005年9月23日上海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判决:1、被告复旦安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浦江支行借款人民币950万元和期内利息人民币20.7746万元以及人民币970.7746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04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三一计付); 2、本公司、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对被告复旦安正的上述判决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公司、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复旦安正追偿; 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232元,均由六被告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上海法院缴纳。
四、执行情况
2005年11月15日上海法院(2005)沪二中执字1041号《执行通知》:因《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案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法院限令被告复旦安正、本公司、原创实业、原创投资、誉昌经贸、飞天工贸在2005年11月21日之前归还人民币9500000元,期内利息207,746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1,722元、财产保全费52,232元、申请执行费11,708元及依法应支付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五、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目前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因涉及该案件的复旦安正属于本公司大股东关联企业,所以本公司目前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无影响。
六、备查文件
1、《传票》(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
2、《民事判决书》(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51号
3、《执行通知》(2005)沪二中执字第1041号
(二)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大股东飞天公司送达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法院”)的《传票》(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1、《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裁定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304号、《民事裁定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304号-2、《执行通知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现将本公司由于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该诉讼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京分行”)诉被告南京恒牛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牛公司”)、本公司和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2004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恒牛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恒牛公司向其借款3500万元,期限自2004年7月30日至同年10月29日,利率为月利率的0.462%。同日,南京交行与本公司、浙江海纳签订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为恒牛公司借款35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公司法人邱忠保自愿参加诉讼,为恒牛公司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案各方当事人
原告:南京交行
第一被告:恒牛公司
第二被告:本公司
第三被告:浙江海纳
三、案件裁定、调解与执行情况
2004年10月29日南京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219号之一)裁定:查封恒牛公司、浙江海纳、本公司价值350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的银行存款; 2005年4月14日南京法院的《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调解:1、截止2005年3月30日,恒牛公司尚欠南京交行借款本金2297.0905万元及截止2005年3月20日的利息302579.45元。借款人恒牛公司及担保人浙江海纳、本公司承诺在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归还完毕。2、本调解书生效后,浙江海纳向南京交行借款2300万元,用于归还恒牛公司的上述第一项欠款。借款期限自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浙江海纳承诺在2005年4月1日至8月31日内办理完毕贷款手续、股权抵押手续及保证手续。3、浙江海纳以其持有的杭州海纳半导体公司的5600万元的股权质押给南京交行,作为其向南京交行贷款2300万元的担保。4、本公司和本公司法人邱忠保个人为浙江海纳借款2300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南京交行在发放2300万元新贷款后,浙江海纳承诺一次性还清恒牛公司所欠南京交行的欠息及新贷款办理期间的相应利息。6、新贷款发放后,浙江海纳承诺于2005年10月31日前向南京交行归还400万元,同年12月31日归还600万元,余款1300万元于2006年6月30日前还清。7、本案应收诉讼费185010元,保全费175520元,合计360530元,由恒牛公司负担。于2005年9月1日前付给南京交行;2005年10月25日南京法院《执行通知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通知:限本公司于2005年10月24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于2005年10月24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南京法院申报本公司所有的财产;2005年10月25日南京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裁定:扣划浙江海纳在中行浙江省分行银行存款345元至南京法院;2005年11月22日南京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裁定:终结本院(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目前正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了解,由于申请执行人南京交行同意领取债权凭证,所以本次诉讼对本公司暂时影响不大。
五、备查文件
1、《传票》(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
2、《民事裁定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1
3、《民事调解书》(2004)宁民二初字第219号
4、《民事裁定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304号
5、《民事裁定书》(2005)宁民二初字第304号-2
6、《执行通知书》(2005)宁执字第304号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772 证券简称:ST龙昌 编号:2006-023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司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我公司股票于2006年4月21日、24日、25日连续三日达到跌幅限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
二、公司郑重声明
1、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临时董事会会议精神,积极查清彻底清查历史遗留的应披露而未披露事项。
2、公司重组如有任何实质性进展,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进行信息披露。
3、截止公告日,公司整改仍无实质性的进展,实际控制人也未对整改做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和计划。因此,公司2005年度将出现巨额亏损,具体亏损金额待审计完成后在二○○五年度报告中正式披露。公司将连续两年亏损,股票交易将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特别处理。
4、由于公司目前年度报告尚未编制完毕,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进度受到影响,有可能无法如期公告。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油龙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