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也无提案被否决和修改的情况。
(二)公司将于近期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三)公司股票复牌时间详见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相关股东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06年4月25日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06年4月21日------2006年4月25日间的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包头兵工新世纪宾馆二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方式:相关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委托董事会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五)会议主持人:陈学军董事长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42人,代表公司股份96,057,0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89%。
参加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80,000,000股,占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937人,代表公司股份16,057,09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2.11%。其中,委托董事会投票的共计8人,代表公司股份334,300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0.67%;参加网络投票的共计929人,代表公司股份15,722,792股,占公司流通股股份总数的31.45%。
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机构相关人员和见证律师均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相关股东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关于股权分置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董事会于2006年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tp://www.sse.com.cn)上刊登的《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修订稿)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份总数为96,057,092股,其中参加表决的流通股份数为16,057,092股。
1、表决总体情况
赞成95,263,24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17%;
反对732,34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6%;
弃权61,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
2、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80,000,0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非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
3、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赞成15,263,243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95.06%
反对732,349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4.56%
弃权61,5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的流通股股份总数的0.38%
4、参加表决的前十大流通股东持股、表决情况
5、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审议的《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刘舵 高娃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若干规定》、《管理办法》、《操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董事会代为投票的程序等事项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相关股东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一)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纪录;
(二)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0967 证券简称:北方创业 编号:临2006-13号
包头北方创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公告